一、案件争议
1.通过微信向他人转发淫秽视频,达到何种数量标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2.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 “情节严重” 如何认定,是否仅以视频数量为依据;3.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与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在量刑上应如何区分;4. 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具有初犯、传播对象特定等情节,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5. 涉案手机作为作案工具,是否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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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简要
被告人罗某(男,1959 年出生)、张某(男,1967 年出生)、王某(男,1963 年出生)等十二人,均为山西省黎城县及周边地区居民,职业涵盖务农、厨师、电工、个体养殖等。2021 年 6 月至 2024 年 9 月期间,十二人分别通过手机微信,向亲友、微信好友等特定对象转发淫秽视频,转发数量从 42 个至 951 个不等。
其中,被告人赵某(男,1964 年出生)、孙某(男,1978 年出生)、李某(男,1978 年出生)、周某(男,1977 年出生)主动投案;其余八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黎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中心鉴定,十二人转发的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黎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十二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认为十二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四人具有自首情节,八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全部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根据各被告人的转发数量、情节,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
三、证据分析
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证明链条,主要包括: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身份核查信息确认十二名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到案方式,其中四人系主动投案;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涉案手机等作案工具的扣押情况。
证人证言:各被告人转发对象的证言,证实收到淫秽视频的事实,与被告人供述的转发对象、时间、数量相互印证。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十二名被告人均承认通过微信转发淫秽视频的犯罪事实,供述内容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一致,对转发数量、对象、方式等细节描述清晰。
电子数据与提取笔录:公安机关对各被告人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固定了微信聊天记录、淫秽视频文件等关键证据;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提取过程合法合规。
鉴定意见:黎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明确十二名被告人转发的视频均为淫秽视频,为定罪提供关键依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十二名被告人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事实。
四、定罪分析
十二名被告人以微信为载体,向他人转发淫秽视频,主观上明知转发内容为淫秽物品,客观上实施了传播行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 “情节严重” 的认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数量达到 40 个以上的,即构成 “情节严重”。本案中,十二名被告人转发淫秽视频数量均超过 40 个,其中被告人吴某(男,1985 年出生)转发 875 个、郑某(男,1977 年出生)转发 951 个,远超立案标准,属于 “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孙某、李某、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依法认定为自首;其余八名被告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十二名被告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五、量刑分析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应结合转发数量、传播范围、主观恶性、量刑情节等综合考量。
对具有自首情节的四名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体现悔罪诚意,结合转发数量及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量刑适当。
对具有坦白情节的八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其中转发数量较少(42 个 - 105 个)的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适用缓刑;转发数量较多(310 个 - 951 个)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适用缓刑,既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又给予改过自新机会。
十二名被告人均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传播对象多为亲友、熟人等特定人员,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传播,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悔罪态度明显,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六、裁判要旨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等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数量达到 40 个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 “情节严重”。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构成坦白,二者均为法定从轻情节,自首的从宽幅度大于坦白。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应综合考量转发数量、传播范围、主观恶性、量刑情节等因素,对初犯、认罪认罚、传播对象特定、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
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手机,属于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剥夺被告人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的物质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但不影响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作出公正裁判。
七、案件索引
(2025)晋 0426 刑初 92 号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八、小结
本案的审理明确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厘清了 “情节严重” 的数量界限及自首、坦白的司法认定规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实践中,微信等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传播淫秽物品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本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依法定罪,彰显法律对网络空间秩序的保护;另一方面充分考量被告人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结合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全部适用缓刑,既实现了惩戒目的,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此外,本案也警示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淫秽物品,切勿因一时疏忽或猎奇心理转发此类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涉案手机的依法没收,也从源头遏制了犯罪工具的复用,对净化网络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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