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企业上市
一家评估公司帮上市公司做资产估值,结果报告算错了数、该查的也没查,证监会认定这是“虚假记载”。虽然报告上没人签字,但这活儿是谁干的、谁负责的、谁揽的,三个人一个没跑掉,全被罚款加警告。
这事儿是怎么发生的?
背景故事:
有一家叫“三盛教育”的上市公司,打算收购一家叫“天雄新材”的公司部分股权。为了知道这家公司值多少钱,三盛教育就请了“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华)来做估值。
估值结果:
中科华给出了一个数字:截至2023年9月30日,天雄新材值 9.52个亿。为此,中科华收了 26.4万 的服务费。
问题出在哪?(三大罪状)
罪状一:假设太乐观,没核实
这家被评估的公司(天雄新材)有6条生产线,但当时只开了3条。评估师做估值时,假设2024年开始6条线全开、产品全卖出去,按这个算未来的收入。
但问题是: 另外3条线想开工,需要解决电力审批手续问题,而且行业协会还有限产的要求。评估师根本没去核实这些手续办没办好、限产是不是真的,就直接假设能满产,这太不靠谱了。
罪状二:重大风险,没核查
这家公司用的厂房、土地是租来的,而且这些资产已经被抵押了,债务都逾期好多年了。虽然公司股东曾经承诺会优先还债、保证公司能活下去,但到估值那天,债还没还上。
问题是: 万一债主行使抵押权(把地收了),公司还怎么经营?评估师只是听了股东承诺,却没去查查股东到底有没有能力履行承诺,这属于重大风险遗漏。
罪状三:算错数,偏差巨大(最严重的硬伤)
在做估值时,有个专业术语叫“折现率”。这玩意儿算错一点,结果就差很远。中科华实际应该用 9.21% 的折现率,但他们算成了 11.16%。
就这么一算错,估值结果直接虚高了 2.7个亿!占整个估值的 28.52%。这已经不是“估算误差”,这是“造假”了。
为什么“没人签字”也被罚?
证监会处罚决定里提到了三个人的名字:胡赞明、谭旭明、龙志刚。很多人觉得,报告上谁签字谁负责,这三个人都没签字,怎么也挨罚了?
证监会的逻辑是:认活不认字。
胡赞明(现场负责人,被罚30万):
这活儿是他去现场干的,报告是他写的。他是直接干活的人,没把好第一道关,所以他得负直接责任。
谭旭明(公司负责人,被罚25万):
他是公司的总管。虽然他没亲自算数,但他管着公司的质量。公司的估值项目管理混乱、质量把控有严重缺陷,他这个当家人得负责。
龙志刚(项目承揽人,被罚20万):
这个项目是他拉来的,而且他还安排、参与了估值工作。证监会认定他不是只拉皮条,而是实际参与了干活,所以他也得挨罚。他在申辩时说自己是无辜的,证监会没采纳。
证监会的“王炸”处罚
对于这三位的申辩(什么不知道报告是上市公司用啊、已经补救了啊),证监会根本不吃这一套,结论很明确:
对机构(中科华):责令改正,没收26.4万收入,再罚款80万。
对个人(胡赞明):警告,罚款30万。
对个人(谭旭明):警告,罚款25万。
对个人(龙志刚):警告,罚款20万。
这事儿告诉我们什么道理?
穿透式监管:现在证监会查案子,不再只看纸面上签了谁的名字。谁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谁是公司的质量把控人、谁揽的活并参与了执行,谁就要负责任。 别以为不签字就能“金蝉脱壳”。
估值不是拍脑袋:资产评估是给资本市场定价的,不能为了迎合客户(比如为了促成交易把价值估高)或者图省事,就忽略重大风险、乱用假设。算错一个公式,可能就要付出几十万的代价。
“补救”不等于“免责”:这几位事后说采取了补救措施,但证监会认为,违法行为已经发生,造成的后果(上市公司披露了虚假报告)已经存在,该罚的还得罚。
总之,这份“1号罚单”就是在给所有中介机构敲警钟:做业务不能只收钱不把关,只要在这个项目里插了手、担了责,哪怕不签字,也得为自己的不专业和不尽责买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胡赞明、谭旭明、龙志刚)
日期:2026-03-10来源:北京证监局
当事人: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胡赞明,男,1979年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谭旭明,男,1967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龙志刚,男,1979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经对中科华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提供估值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科华、胡赞明、谭旭明、龙志刚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科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估值项目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中科华为三盛教育拟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新材)部分股权事宜出具《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的该公司股权市场价值估值报告》(深中科华估咨字〔2023〕第003号,以下简称估值报告),截至估值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天雄新材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95,214.19万元。中科华上述估值业务收入为264,150.91元(不含增值税)。
2023年12月,三盛教育披露拟使用现金37,133.53万元收购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佳)持有的天雄新材39%的股权,并披露估值报告。
二、中科华未勤勉尽责,出具的估值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估值基准日,天雄新材有6条电解锰生产线,设计产能为8万吨/年,已投产3条生产线,另3条生产线未投入使用。中科华采用收益法估值,按照自2024年起6条生产线全部投产且产品实现销售的假设预测天雄新材未来营业收入等数据,但未对天雄新材电力供应审批手续未完成、行业协会限产倡议等涉及天雄新材生产的重要事项予以充分核查验证。
天雄新材向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锰业)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已被抵押且相关债务逾期多年。2022年11月,天雄新材的股东湖南大佳出具承诺保证天雄新材持续经营,包括将天雄新材股权转让款优先解决租赁资产债务问题等措施,同年三盛教育使用现金50,031万元向湖南大佳收购天雄新材51%的股权。截至估值基准日,天雄新材租赁资产相关债务仍未清偿,中科华估值时在债权人未行使抵押权且湖南大佳出具前述承诺的基础上假设天雄新材未来持续经营,但未就湖南大佳承诺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等涉及天雄新材持续经营事项予以充分核查验证。
中科华在收益法估值中对折现率计算错误。估值报告所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计算表》中折现率为11.1639%,实际应为9.2114%,导致对天雄新材股东全部权益的估值偏差27,159.39万元,占估值报告所载估值结果的28.52%。
上述违法事实,有估值报告、估值工作底稿、相关公告、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科华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胡赞明负责案涉估值项目现场工作、估值报告撰写等,未勤勉尽责,是中科华案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谭旭明负责中科华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导致案涉估值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存在严重缺陷,是中科华案涉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龙志刚承揽案涉估值项目并安排、参与估值工作,未勤勉尽责,是中科华案涉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科华、胡赞明、谭旭明、龙志刚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中科华、谭旭明提出,其承接案涉估值项目时不知估值报告是用于上市公司收购,三盛教育对估值报告使用不当,其已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胡赞明提出,中科华实施案涉估值项目不适用《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就案涉事项已充分核查验证,其不属于案涉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龙志刚提出,其仅是案涉估值项目承接人,未干预估值工作,事后已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已勤勉尽责。
综上,中科华、胡赞明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谭旭明请求不予处罚,龙志刚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中科华为三盛教育拟收购天雄新材部分股权事宜提供估值服务,未勤勉尽责,出具的估值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案涉违法行为的认定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我局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64,150.91元,并处以800,000元的罚款;
二、对胡赞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三、对谭旭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50,000元的罚款;
四、对龙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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