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2025年,保险业监管政策呈现出鲜明的"引导性与规范性双轮驱动"特征。
据“13精”统计,2025年,与保险业相关的政策文件约有77个,详见下图。
2025年
保险业政策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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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这些关键词在各自的领域内被高频提及~
人身险方面:预定利率动态调整、分红险、银保、报行合一、个人营销、第四套生命表、商保目录、创新药、健康险、长护险、养老等。
保险资金方面,热度极高:中长期资金入市、长钱长投、耐心资本、长周期考核、压舱石、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试点、股票、权益投资、私募基金、年金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因子、科创板等。
财产险方面:非车险“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车险好投保、业务出海、人工智能等。
我们可以把上述纷繁的词,归纳到以下两个大方向~
实体经济方面,202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随后,金融监管总局陆续出台五个专项实施方案,形成"战略目标—实施路径—配套措施"的完整体系。
特别体现在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持续松绑: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提升、长期投资改革试点扩围至2220亿、支持保险机构加大对科创企业资金运用力度等。
严控风险方面,聚焦于搭建事前预防系统。比如:建立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将风险防控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预防";"报行合一"从车险扩展至非车险全品类,根治费用竞争顽疾等。
此前,我们已整理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保险业监管政策:
2024年度,详见《2024年保险业监管政策文件汇总》。
2023年度,详见《2023年保险业监管政策文件汇总》。
2022年度,详见《2022保险行业监管发文年度盘点》。
2021年度,详见《2021保险行业监管发文年度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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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监管文件的原文,大家可以随时进入“13精”小程序或“13精资讯”app中查看,详见文末。
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从人身险、保险资金、保险公司、财产险的角度,对部分关键政策进行回顾,部分还附有“13精”专业独到的分析哦~
人身险
产品定价
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
1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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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预定利率动态调整的机制。二是,明确预定利率下调的规则。当预定利率最高值,连续2个季度比预定利率研究值,高25个基点及以上,各家公司要下调预定利率。以0.25%为最小单位,对预定利率最高值,进行下调。
13精解读:金融监管总局明确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触发机制下调!
生命表(2025)
10月2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发布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套生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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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预期寿命看,第四套生命表的预期寿命也较第三套有所提高,大多在2岁左右。以CL1(2025)表为例,男性预期寿命为85岁,提高2岁,女性预期寿命为89岁,提高1岁。
13精解读:金融监管总局:第四套生命表2026年启用!死亡率平均下降20%左右,价格怎么变?
产品“负面清单”(2025版)
4月初,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5版)的通知》。
与2024年相比,2025年新增了15个“负面描述”,其中,5条与“报行合一”有关,例如:银保渠道部分保险期间和缴别下,佣金手续费比例较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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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与“信息不对称”有关,例如:万能保险追加保费条款描述不清晰,欠缺管理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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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与异化产品形态有关,例如:年金保险、两全保险比照增额终身寿险的增额形式设计,增额终身寿险的保额递增比例设计不合理等。
人身险
报行合一
个代渠道“报行合一”
4月18日,为促进人身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推动深化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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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深化个人营销体制改革。提升保险销售人员专业化水平,引导保险销售人员职业化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销售人员管理体制,支持公司员工依法自愿转换为保险销售顾问;增强长期服务能力,建立以业务品质、服务质量为导向的佣金激励设计和递延发放机制。
二是强化管理和监督力度。要求压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明确内部管理职责,深化执行“报行合一”,建立佣金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13精解读:金融监管总局:代理人参加社保,佣金递延发放,精简优化队伍层级,专业化、职业化培养高素质销售人才!
产品费用分摊指引
11月21日,为更好地落实“报行合一”相关要求,精算师协会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费用分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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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明确了费用的定义、分类和分摊范围,提供了费用归集、认定与分摊的方法,可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费用管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夯实精细化管理基础。
13精解读:“报行合一”再细化!精算师协会发分摊指引,4类费用可不分摊,手续费佣金等直接认定...
人身险
分红险&万能险
分红险的实际分红水平
6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分红险分红水平监管意见的函》。
第一,各公司应当根据每个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实际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各产品年度分红水平。第二,应当持续提高分红保险业务质量,按照分红水平可持续等原则,以集体会议方式审定各分红保险产品的年度可分配盈余。第三,应当建立健全分红保险分红水平动态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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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各公司应当科学规范确定分红保险账户分红水平,若公司监管评级为1至3级,且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人身保险业过去3年平均财务收益率(3.20%),或者,公司监管评级为4至5级,且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产品预定利率,出现以上六种情形之一,就要充分论证拟分红水平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
4月25日,为推动万能险进一步回归保障本源,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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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范产品发展。允许保险公司对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设置保证期间,保证期满以后可以合理调整最低保证利率。
二是进一步提升万能险保障水平。禁止保险公司开发五年期以下的万能险,鼓励通过合理调整退保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产品设计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
13精解读:万能险新规发布!禁发五年期以下产品,销售需建立“负面清单”,仅终身、两全、年金三类,可做万能险...
人身险
商保创新药目录
医保“双目录”
7月1日,医保局、卫健委联合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首次将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目录纳入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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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增设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重点纳入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患者获益显著且超出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创新药。
二是,提高创新药多元支付能力,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将创新药纳入保障范围。
13精解读:2025年医保目录调整:首度纳入商保创新药目录!推同步结算、数据协同...
首版!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目录
12月7日,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备受瞩目的首版《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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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医保药品目录成功新增114种药品,纳入了一些弥补基本医保保障空白的药品,如三阴乳腺癌等重大疾病用药;螯合剂不耐受的地中海贫血症等罕见病用药等慢性病用药。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发布的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纳入了19种药品。既有CAR-T等肿瘤治疗药品,也有神经母细胞瘤、戈谢病等罕见病治疗药品,还有阿尔茨海默病治疗药品等。
13精解读: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19个,百万元一针的抗癌药,五款CAR-T纳入,有哪些影响?
人身险
养老保险
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
3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业保险业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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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到,持续推动商业养老金融改革,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鼓励保险机构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的商业保险年金新型产品,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发展长期医疗保险,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稳定的健康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保险产品,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探索将养老、健康、护理等服务与保险给付相衔接,探索开发适合居家、社区以及机构护理需求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13精解读:金融监管总局下发20条举措!提出保险为养老能做的所有可能!涉及个人养老金、浮动收益产品,养老机构建设...
个人养老金的领取
8月19日,人社部等五部门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规定,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
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
9月25日,为进一步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基本照护需求,医保局印发《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
目前,《目录》明确的服务项目共有36项,由20项生活照护类和16项医疗护理类项目构成。其中,生活照护类项目包括饮食照护、排泄照护、清洁照护、穿脱衣物、功能维护、对症护理、生命体征监测、安全护理8个项目类别。医疗护理类项目包括一般检查护理、基础护理、专项护理、康复4个项目类别。
人身险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
9月3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推动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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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到,要稳步发展疾病保险,及时修订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定期开展疾病发生率检视,适时更新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
支持监管评级良好的保险公司开展分红型长期健康保险业务。要增强健康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支持监管评级良好的健康保险公司,试点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组合销售。
13精解读:推动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出台,打通卡点堵点,明确未来发展方向
城市商业医疗险高质量发展
7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推动城市商业医疗险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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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需基于客户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差异化定价,并强化责任分级和费率分组,确保产品公平适配。
13精解读:普惠!金融监管总局:城市商业医疗险,要将创新药纳入责任,突出为民情怀,差异化定价,明确“六不得”...
保险资金
鼓励长钱长投
引导国有险企增加A股投资
1月22日,中央金融办、证监会、财政部、人社部、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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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到,对国有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全面实行三年以上的长周期考核,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度考核权重不高于30%,三年到五年周期指标权重不低于60%。
引导大型国有保险公司增加A股投资规模和实际比例。推动第二批保险资金长期股票投资试点落地,后续逐步扩大参与机构范围与资金规模。
13精解读:“一行一局一会两部”重磅发声:至少新增几千亿资金,调整权重,优化考核!
引导险企开展权益投资
2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要完善“保险+期货”模式。要打通社保、保险、理财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
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指数基金等权益类公募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监管制度,更好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权益投资,扩大保险资金开展长期股票投资试点范围。
险资投资黄金
2月7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在试点内容方面,界定了试点投资黄金的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并确定了10家试点保险公司,包括:人保财险、国寿寿险、太平人寿、中国出口信保、平安产险、平安人寿、太保产险、太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保险。
支持险企设立私募基金
4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深化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股市并长期持有。
引导保险公司提供与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阶段相适应、覆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的保险产品。
规范险资股权投资行为
4月3日,为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或者受控股股东操控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二)实质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但通过间接投资、分散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三)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四)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或者将股东权利委托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行使等。
上调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上限
4月8日,金融监管总局为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印发《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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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上调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上限。简化档位标准,将部分档位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应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上调5%,进一步拓宽权益投资空间,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股权性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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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险企投资股票的风险因子
12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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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持仓时间超过三年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的风险因子从0.3下调至0.27。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的风险因子从0.4下调至0.36。
13精解读:金融监管总局:风险因子调降10%,保险投资再松绑
保险公司
监管评级
险企分类1-5级和S级
1月17日,金融监管总部下发《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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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不同类型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均为1-5级和S级,数字越大风险越大。
其中,对于2级公司,根据得分进一步细分为A、B、C三档;3级和4级公司细分为A、B两档。
对于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
13精解读: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统一!金融监管总局:1-5级和S级,S级加快重组退出...
行业自律
5月,保险行业协会下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协会可针对存在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等行为的违规会员单位实施9类惩戒措施,包括提醒约谈、责令改正、提请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等。
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单位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等情形的,应当从重惩戒。
国有险企长周期考核
7月11日,为更好发挥保险资金的市场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财政部发布《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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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净资产收益率由“当年度指标+三年周期指标“调整为“当年度指标+三年周期指标+五年周期指标”,将资本保值增值率由“当年度指标“调整为“当年度指标+三年周期指标+五年周期指标”,以降低市场波动对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当年绩效评价结果的影响。
13精解读: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全面实施“当年+3年+5年”长周期考核!
资产负债管理指标
12月19日,为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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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负债管理,明确了监管指标。对人身险公司来说,主要有四个指标:有效久期缺口、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以及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覆盖率。
对财险公司,则包括沉淀资金覆盖率、收入覆盖率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覆盖率这三个指标。
13精解读:金融监管总局拟新规:新增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综合投资看5年,净投资看3年...
保险公司
销售监管
银保销售管理办法
3月2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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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产品的尽职调查,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类型、产品保障责任、保单利益水平等因素。
此外,《办法》对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代销业务,提出11类明令禁止的行为。
13精解读:金融监管总局:明确银行代销“十一不得”,要看险企偿付能力,敦促披露分红水平...
分级分类销售
7月11日,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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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求,在销售等过程中禁止存在混淆存款、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行为。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根据保单利益是否确定等内容,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同时,建立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销售人员的保险知识、合规记录、销售履历等为主要标准,对其进行分级,并与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
13精解读:禁止混淆存款和保险!销售保险产品,要考虑客户需求、收入,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消保监管评价
9月12日,为督促金融机构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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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提出,消保监管评价总分值为100分,最小计分单位为0.1分。根据最终总体得分,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分为1-5级。数值越大表示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越多。
13精解读:"消保监管评价"纳入分类监管评级!金融监管总局:5级可停业...
保险公司
规章制度
保险集团并表监管
4月11日,为维护保险集团稳健运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一是坚持聚焦主业,完善并表标准。要求保险集团聚焦主业,简化股权层级,防止无序扩张。
二是坚持压实主体责任,厘清各层级管理职责。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承担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加强内部治理约束。
三是坚持风险监管导向,加强重点风险防范。要求保险集团强化全面风险管理,重点防范集团特有的风险集中、风险传染与隐匿。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6月12日,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指导,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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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13精解读:可简化!可延期!财政部发文:非上市险企执行“新准则”,若有困难可申请延期...
资本保证金
9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其中提出,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
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保险公司
产品开发
丰富养老&科技保险产品
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其中提到,深化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壮大权益类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各类养老金等长期投资力量。
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丰富科技保险产品,支持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
普惠保险
6月26日,金融监管总局、央行联合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其中提出,要加强普惠保险体系建设,推进保险公司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供给,提供优质普惠保险服务,强化普惠保险监管政策引领。
财产险
新能源车险
丰富车险产品
1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个新能源车险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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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合理降低新能源汽车维修使用成本。二是引导建立高赔付风险分担机制。三是稳妥优化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四是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五是优化商业车险基准费率。
13精解读:新能源车投保难?保险公司不得拒保!“车险好投保”平台,明日上线...
“车险好投保”上线
1月24日,中保协发文称,为解决高赔付风险新能源汽车“投保难”问题,实现愿保尽保,2025年1月25日上午10:00,“车险好投保”正式上线。
首批有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太平财险、阳光财险、国寿财险等10家大中型财险公司接入。新能源车主可通过平台链接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拒保。
而后,2月28日,第二批包括紫金财险、大家财险、鼎和财产、安盛天平、英大财险等22家财险公司接入“车险好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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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车险好投保”平台上线燃油营运车,平台开放“个人投保”选项下的燃油车投保入口,增设对象具体包括,使用性质为出租(含预约出租客运)营业客车、租赁营业客车、营业货车和非营业货车的燃油车辆。
财产险
产品定价&开发
丰富绿色保险产品体系
2月27日,金融监管总局等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增强绿色保险风险定价、精细化管理、防灾防损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优化巨灾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等业务,积极开拓碳汇价格保险,创新发展碳排放权交易保险等碳保险,丰富绿色保险产品体系。
非车险“报行合一”
10月10日,为推动非车险业务理性竞争、降本增效、提质扩面,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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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优化考核机制,财险公司应合理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要求,由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
二是要加强费率管理,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偏差过大时,应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
13精解读:非车险“报行合一”,剑指“三大顽疾”:高费用、低费率和责任泛化...
数字金融产品开发
12月26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其中提出,探索发展数据资产、网络安全等相关保险业务,为科技创新应用提供风险保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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