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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先收款再分次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问Question
我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一家企业,刚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一次性先收取服务费10万元,分2次提供服务,请问我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如何确定?
答Answer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6年2月11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因此,你公司一次性先收取服务价款再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你公司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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