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6200万资金占用的代价
2025年12月,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林艳和因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原财务总监贺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北交所首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也是近年来资金占用类案件中具有标杆意义的判决。6200万元的资金占用,最终换来的是实控人三年刑期、财务总监一年半刑期,以及巨额罚金。
对于所有上市公司实控人而言,生物谷案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样本”:从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到行政处罚的落地,再到刑事追责的完成,全过程清晰地展现在眼前。理解这个样本,就是理解资金占用的真实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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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溯:从“临时周转”到“刑事追责”
(一)资金占用:6200万元的转移路径
林艳和原系生物谷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时亦是深圳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为满足金沙江投资资金需求,林艳和安排时任生物谷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元,违反生物谷财务管理制度,在未按规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未经公司投资评审小组审议的情况下,隐瞒资金真实用途,利用生物谷投资理财决议,虚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理财的事实,将生物谷的自有资金转至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子公司资金转至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
银丰泰和国深融资在收到资金后,通过多家公司层层转手,最终向金沙江投资提供资金。这些被占用资金主要用于金沙江投资日常营运、归还债务、为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旅游项目提供资金等用途。
(二)行政追责:证监局的顶格处罚
2022年5月,云南证监局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于同年对林艳和、贺元作出行政处罚:林艳和被处以500万元罚款并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贺元被处以200万元罚款并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这是行政处罚阶段的“顶格处理”,但远非终点。
(三)刑事追责:三年的实刑判决
在行政追责同时,证监会依法将林艳和等人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刑事追责。2025年4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林艳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处贺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明确表示:林艳和、贺元所犯罪行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其提出的自首、重大贡献、积极挽损等从宽处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适用缓刑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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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占用的刑事定性:为何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一)行为定性:符合背信罪的构成要件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的核心行为之一是:“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生物谷案中,林艳和安排贺元通过虚构委托理财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关联方,用于关联方经营、偿债等用途,完全符合“无偿提供资金”的行为特征。尽管资金最终通过多层公司转手,但实质仍是“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满足实控人个人需求”。
(二)损失认定:6200万元达到“重大损失”标准
背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生物谷案中,被占用的资金达6200余万元,远超立案标准。虽然案发后林艳和及金沙江投资主动申请归还6200万元并被冻结,但这一“积极挽损”行为仅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犯罪在资金被转出时已经既遂。
(三)责任主体:实控人+执行者的双重追责
本案中,被追责的不仅是实控人林艳和,还包括执行者贺元。这体现了“全链条追责”的原则:执行违法指令的下属,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明确:贺元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违反财务制度、隐瞒资金真实用途,其行为已构成背信罪的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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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行政到刑事:资金占用案件的“三级跳”
生物谷案完整呈现了资金占用类案件的追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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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路径的警示意义在于:行政处罚不是终点,只是刑事追责的“前哨”。林艳和在被顶格行政处罚后,依然面临刑事追责,且最终被判实刑。
四、资金占用的“四大风险场景”自查清单
生物谷案揭示的资金占用风险,并非个案。以下四类场景,是实控人最容易触发刑事风险的“高危地带”:
(一)虚构交易型资金占用
通过虚构采购合同、虚假投资、虚假委托理财等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关联方。生物谷案即属此类——利用“投资理财决议”,虚构委托第三方理财的事实。
(二)直接拆借型资金占用
以上市公司名义借款,资金到账后直接或间接转给关联方使用。即使事后归还,犯罪在资金转出时即已既遂。
(三)违规担保型或有负债
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导致上市公司承担代偿责任。一旦发生代偿,损失即已形成。
(四)非经营性往来挂账
将个人消费、关联方支出在上市公司账目中以“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形成事实上的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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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物谷案的三点核心警示
(一)“临时周转”不是免责理由
林艳和占用资金的用途是“金沙江投资日常营运、归还债务、为旅游项目提供资金”——这些都是“公司经营需要”,而非个人挥霍。但法院依然认定构成犯罪。
核心逻辑:无论资金用途是个人消费还是公司经营,只要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关联方、未经合规程序,就构成对上市公司利益的损害。
(二)“事后归还”不影响定罪
林艳和在案发后主动归还6200万元,资金被冻结在案。但二审法院明确: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积极挽损不足以改变定罪,也不足以适用缓刑。
核心逻辑:犯罪在资金转出时即已既遂,事后归还是量刑情节,不影响定罪。
(三)“执行指令”不是免责金牌
贺元作为财务总监,是执行林艳和指令的下属。但其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核心逻辑:明知是违法行为仍参与实施,即使“奉命行事”,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执行者的唯一免责路径是:能够证明自己已提出反对意见、已履行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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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视角】如何构筑资金占用的“防火墙”
生物谷案警示我们:资金占用的刑事风险,远比想象中更近、更重、更难以化解。
第一,建立“绝对隔离”的制度底线。 上市公司与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必须通过公司章程和财务制度,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这不是“可以不做”的选择题,而是“必须不做”的必答题。
第二,守住“程序合规”的最后防线。 如果确有必要发生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如集团内部资金调剂),必须严格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签署正式协议,约定公允利率,并及时披露。程序的合规性虽不能完全阻却违法性,但至少可以证明行为是“公司意志”而非“个人侵占”。
第三,建立“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控。 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大额流出,建立双人复核、财务总监与实控人双签制度,确保每一笔资金都有明确的商业实质和合规依据。
我们团队在办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案件时,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帮助客户回溯历史资金往来,识别潜在的资金占用风险,并制定合规整改方案。 如果您对历史遗留的资金占用问题存在疑虑,欢迎与我们联系,获取团队编写的《资金占用刑事风险识别与应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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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科栋律师团队 | 专注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刑事风险防控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获康达35周年“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奖”,公益普法获今日头条“十佳金牌普法官”、网易“年度新锐创作者”等称号。团队核心成员均具有经济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长期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刑法学者保持深度合作。
如您对本文涉及的资金占用法律问题有进一步探讨需求,欢迎通过康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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