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年前后,清代云南昆明兼销帮创销“牌坊锭”,又称“公估银”,每锭定为昆平五两上下,成色九八为准,先后定名“公议纹银”与“汇号纹银”,最初是当地的商业用银,后来遍及全省,不仅交易于民,官方亦用以课税。为此,昆明于是建立公估制度,先后历经公议、公议公估、汇号公估、公估、官公估等五大阶段,以确保银锭质量,各地也纷纷起而仿效。
由于牌坊锭大受欢迎,省内通行之后,也开始影响云南的省际贸易,成为外汇结算基准,当客票将外省银锭或外地银钱汇入时,必须按时价换算记值之外,在云南兑现也必须改铸成牌坊锭后才交付。这种为了兑现客票而铸造的牌坊锭,也就是笔者三十年前(1996年)所出版《晚清传奇货币-云南牌坊锭考》一书第八章所称的“记月牌坊锭”。
比起其他类型,记月牌坊锭多出了一道“换汇”手续,这道手续相当复杂。为了解决问题,昆明另外又建立了一套公估制度,指派童福盛、冯世有二人担任公估,工作内容除了监督铸锭平色之外,就是核实客票内容与可能有所浮动的汇价,以确保外汇转换的正确性,执行着金融管理的任务。
从存世客票的记载可知,当时省际汇兑是以“月份”进行结算(如通宝字号原始文件中:收大清银行 (九七平) 渝票(5张) 银五千一百六十五两正 (五底期)、昭号取银行/丰记(九七平)渝票银一万零三百一十五两正(五底期),都是以五月份为期限,详笔者前称书第153页),这大概就是记月牌坊锭为何以“月份”为名的原因。由于兑现月份牵动当时汇价、存款、贴现等因素,影响颇大,因持票人可能未届期兑现,或因有急需而贴现提早领取,同意延后取款领取利息等,均会导致记月牌坊锭给付数量的变化,因此,公估特别盯紧问题,要求记月牌坊锭忠实反映这些变化,这种稽核,在过去基本上是不存在,同时也是记月牌坊锭极其特殊之处。
在极少数的实物上,我们确实辨识出蛛丝马迹,如图示“李源鑫号”所铸,分别在中间与两侧出现了“玖月纹银”与“柒月纹银”两个不同月份,兼销铺特别标示铸造月份比起客票期限晚了两个月,因此交付的银锭数量肯定与票载不同,而作为代价,持票人应该也多领了两个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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