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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2016年11月在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5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只写了“无”,没提婚内共同购买的一个车库。
离婚后没多久,张女士就起诉到法院,提出了三项诉求:一是要求对婚内共同购买的车库进行析产分割,主张车库价值约14万元,要求李先生支付自己7万元分割款;二是要求李先生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三是本案诉讼费由李先生承担。
张女士说,这个车库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分割,现在理应平均分配。另外,婚姻期间李先生对她实施家庭暴力,长期下来她患上了焦虑症,有医院的诊疗记录可以证明,按照法律规定,李先生作为过错方,应该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面对起诉,李先生当庭反驳,态度很明确:第一,这个车库根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自己父母明确赠与他一个人的,张女士没权利要求分割;第二,离婚协议里写了“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签协议前张女士明明知道车库存在,当时也同意车库归他个人所有,现在反悔起诉,法院不该支持;第三,他从来没对张女士实施过家暴,张女士得焦虑症和他没关系,精神损害赔偿金更谈不上。
法院审理后,查明了这些关键事实:两人2016年结婚,2025年8月离婚,《离婚协议》确实载明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庭审中,张女士提交了焦虑症诊疗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想证明李先生有出轨和家暴行为,还提交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对家庭尽了责任,但李先生对这些都不认可。
关于涉案车库,双方一致确认现在价值8万元,张女士也明确表示,自己不要车库所有权,只要李先生支付相应的分割补偿款。法院查到,2017年9月,李先生和成都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车位买卖合同,约定车位价款141827元,要求一次性付清。而这笔钱,其实是李先生的父母全额出资的:2017年8月,李先生母亲先付了1万元;2017年9月,李先生母亲又付了41827元,李先生父亲当天付了9万元,三笔钱加起来正好是141827元。
李先生为了证明车库是父母单独赠与自己的,还提交了不少证据:2016年3月,他婚前买房子的购房合同、网签信息,还有父母当时的出资记录,另外还有他父母在2025年12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说婚前买房子时车位还没出售,婚后买的车位,还是他们单方赠与儿子的。但张女士对这些证据都不认可。
李先生还拿出和张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说离婚前几个月,两人就车位分割协商过,张女士当时认可车位是他父母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张女士否认了这一点,说自己从来没认可过。另外,法院还查明,这个涉案车位早在2019年2月就登记在了李先生名下,且是单独所有。
综合所有证据和庭审情况,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一、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涉案车位(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业务号2019XXXX,建筑面积30.76平方米)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张女士支付车位分割补偿款2万元;二、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张女士承担108元,李先生承担22元。
案例来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5)川0108民初23688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裁判要旨:1.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某一财产分割,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该财产分割最终达成一致的,应视为未对该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可依法主张分割。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车位,若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该车位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亦无书面赠与合同佐证,即便车位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也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离婚分割此类父母出资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判决财产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家庭贡献、财产现有价值等因素,酌定获得财产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4.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如实施家庭暴力、出轨等),仅提交焦虑症诊疗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对方存在相关过错的,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5.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父母婚后出资买车位,不一定就是子女个人财产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就是涉案车位到底是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一直强调,车位是自己父母全额出资买的,就该是自己的,但法院最终认定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判决他给张女士2万元补偿款。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父母婚后给子女出资买的财产,难道不都是子女个人的吗?
对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给出了明确解答:“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误区,很多人觉得,父母出钱买的东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一定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其实不然,关键要看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张万军教授结合法律规定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简单来说,婚前父母出资,默认是赠与自己子女;婚后父母出资,默认是赠与夫妻双方,除非有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
“回到本案,李先生的父母确实全额出资买了车位,但出资时间是在李先生和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这是关键前提。”张万军教授说,李先生主张车位是父母单独赠与自己的,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过“这个车位只赠与儿子一人”,比如书面的赠与合同、当时的聊天记录、录音等。
但李先生提交的证据里,只有父母在2025年12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而这份说明是在双方发生纠纷、张女士起诉之后才出具的,根本不能证明父母在2017年出资买车位时的真实意思。至于车位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单独所有,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单独赠与——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公示的方式,不能等同于父母的赠与意思表示。
张万军教授补充道,实践中,很多父母婚后给子女出资买房、买车位,都不会特意写赠与合同,觉得“都是一家人,没必要”,可一旦子女离婚,就容易引发财产纠纷。就像本案这样,父母全额出资,却因为没有明确的赠与约定,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还要提醒大家,离婚协议里写‘无夫妻共同财产’,不代表真的没有,也不代表放弃分割。”张万军教授说,本案中,李先生辩称“离婚协议写了无共同财产,张女士当时也认可车位归自己”,但法院查明,双方虽然在离婚前有过协商,但张女士后来多次否认,且离婚协议签订时,双方并未就车位分割最终达成一致,所以不能视为张女士放弃了分割权。
至于法院为什么只判李先生支付2万元补偿款,而不是张女士主张的7万元,张万军教授解释,这是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婚姻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财产,没有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离婚时法院可判决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家庭贡献、财产现有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本案中,车位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全部出资来自李先生父母,且双方一致确认现在价值8万元,再加上两人共同生活了8年多,还有一个孩子,张女士也对家庭有一定贡献,所以法院酌定补偿2万元,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兼顾了公平。”张万军教授说,这种判决思路,既尊重了父母出资的事实,也保护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父母出资就完全归一方”的绝对化,也防止了“平均分割对父母不公”的问题。
结合检索到的类似案例不难发现,父母婚后为子女出资购置财产,若主张是“单独赠与”,必须在出资时就明确约定,最好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很难举证,最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主张出资是“借贷”而非“赠与”,同样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比如借条、转账时的备注、双方的聊天记录等,仅凭出资记录,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三、精神损害赔偿不是想赔就赔,这些证据才管用
本案中,张女士主张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最终被法院驳回,这也是很多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容易踩的坑——觉得对方有过错,自己就能拿到精神损害赔偿,却不知道,法律上对“过错”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证据不足就会面临败诉。
张万军教授结合本案,详细解读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想要拿到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对方有上述法定过错行为,二是这种过错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主张李先生实施家庭暴力、有出轨行为,为此提交了焦虑症诊疗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但这些证据为什么没被法院采纳?
“关键就在于,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先生存在法定过错。”张万军教授分析,首先,焦虑症诊疗记录只能证明张女士患有焦虑症,但不能证明焦虑症是李先生家暴导致的——焦虑症的成因有很多,可能是工作压力、家庭矛盾等多种因素,不能直接归因于家暴。其次,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明确体现出李先生有家暴行为,也没有证明他存在出轨的具体事实,比如与第三者同居、亲密接触的证据,只是一些模糊的聊天内容,达不到法律上“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
“很多人都以为,只要有聊天记录、诊疗记录,就能证明对方有过错,这其实是不对的。”张万军教授提醒,主张家暴,需要提供明确的证据,比如家暴后的伤情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调解记录、证人证言等,最好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对方实施了家暴行为,且自己因此遭受了精神损害。
如果主张对方出轨,同样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比如对方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视频、聊天记录(明确体现出轨意图)、租房合同(证明同居)等,单纯的暧昧聊天,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录音,很难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
结合本案来看,张女士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两人之间有矛盾,不能证明李先生有法定过错行为,所以法院驳回了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也给大家提了个醒:想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定要提前收集充分、有效的证据,不能仅凭主观感受,也不能只提交模糊、零散的证据,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另外,张万军教授还强调,离婚案件中,“举证责任”非常重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李先生主张车位是父母单独赠与自己的,却没能提供出资时的明确约定证据;张女士主张李先生有家暴、出轨行为,也没能提供充分证据,最终两人的相关主张都没得到法院支持,这就是“举证不能”的后果。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不是当事人想主张多少就判多少。”张万军教授说,法院会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酌定赔偿数额,即便证据充分,也不一定能拿到当事人主张的全部数额。
结合本案和司法实践,张万军教授总结了两个关键提醒:一是婚后父母出资购置财产,一定要明确约定赠与对象,最好签订书面协议,避免离婚时产生纠纷;二是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提前收集完整的证据,明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否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离婚时,双方应理性处理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问题,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院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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