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张某诉某化妆品店服务合同纠纷案”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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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某化妆品店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张某在该店多次接受瘦脸针注射、隆鼻、面部填充等医疗美容服务,共计花费5万余元。其间,张某出现鼻部、面部长结节,表皮色素沉着和红斑等症状。该店经营人员谎称该店具有医疗美容资质且产品合规,症状系张某自身体质导致,承诺可进行修复。经多次修复状况未见好转,张某遂前往医院采取手术等方式治疗。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化妆品店退还服务费5万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为满足提升个人形象的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本案中,某化妆品店未经登记注册且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店在明知无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仍为张某多次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医美服务,且在张某提出质疑时隐瞒事实、虚假承诺,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最终判决:某化妆品店向张某退还服务费5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5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杨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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