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晚,澧县城区发生一起因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澧阳中队迅速出警,依法对事故作出处理,判定小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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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当晚21时02分许,胡某驾驶车牌号为湘JB****小型汽车,沿澧县翊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卫巷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许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许某受伤,所幸伤势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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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办案民警依法作出事故认定:驾驶员胡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许某无事故责任。 同时,民警依法对胡某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澧县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斑马线是行人的“生命线”,也是驾驶员的“安全线”。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务必自觉减速慢行、停车礼让,确保行人安全通过,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涂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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