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分享
自己在陪同朋友到如皋市人民法院
提交交通事故起诉时发现
进入法院大门前就被要求寄存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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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生活的血迹
而奇怪的是
如皋市人民法院服务大厅窗口明晃晃写着
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
(二维码)
请扫描二维码领取
落款正是如皋市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
法院要求当事人寄存手机
却又可以扫描二维码领取电子版示范文本
这一情况让网友疑惑
如皋法院便民措施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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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生活的血迹
检索后我们了解到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中
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物品
并不包含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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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
禁止携带进入法庭的物品清单
同样没有点名手机为禁止带入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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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诉讼服务大厅与安检入口
可能属于不同功能区
但从寄存手机到进入大厅使用扫码服务
这是否是管理流程中可以优化的环节?
当然
法院基于安保、防泄密、维护秩序等需要
在特定区域对电子设备进行管理
是其履行职责的体现
但管理措施的尺度、范围及其公开依据
是衡量其合理性与便民性的关键
近年来
全国范围内各地法院都在推进
智慧法院、便民诉讼、指尖立案
通过二维码、小程序、线上平台等方式
让当事人 少跑腿、好办事
南通法院“诉服e空间”平台
成功入选2025年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系全省法院唯一入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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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现
明确提及对手机等移动设备使用限制的
一般存在于庭审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指出
庭审活动中,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
不得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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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中》指出
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电子设备是严禁携带进入法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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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友描述
在泰兴、启东等周边地区的法院
通常只在开庭时才要求当事人上交手机
甚至在泰兴的一个小额案件开庭时
还能通过手机提交证据
如皋市人民法院
现行的进门寄存手机的管理制度
可能会对群众办理业务带来不便
部分流程的顺畅性或受影响
相较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规定
如皋市人民法院实施了更为严格的手机管理措施
这一措施的具体管理依据是什么?
是否通过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是否充分考虑群众办事的实际需求?
法院守安全、严管理
不能以牺牲便民为代价
希望如皋市人民法院
重新审视现行手机管理措施
优化管理流程
真正让便民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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