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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医院门诊部,护士在给一患儿扎针时,针头不小心掉在地上,出于职业本能以及负责任的态度,护士并没有用掉在地上的这根针为患儿输液,而是打算使用新的针头。
可这位患儿家长非要护士使用这根掉在地上的针头为其孩子输液,就这样双方发生了争执。
患儿家长不仅对护士大吼大叫,甚至还动起手来,掐住了护士的脖子。而在现场维持秩序的保安,也依旧无法“控制”住这位家长的行为。最终,护士踹了对方一脚,挣脱开了钳制,大喊了一声“报警”。
(视频来源于网络)
事后,医院回应称,患者家长可以投诉,可以联系医院工作人员,既然保安都在现场,相互沟通沟通会有解决方案。
发生这种事情,护士使用新的针头为患儿进行输液,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护士坚持职业底线,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这样的行为不但没有得到家长的尊重及赞同,反而对护士动手,简直是不可理喻。
此次事件发生后,网友们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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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医护工作者,近年来发生这样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医院为了息事宁人,通常会让医护人员道歉,而医护人员面对此类事件只能忍气吞声。
对于医务人员在面对暴力攻击时,如何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我们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1.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2.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3.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4.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5.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6.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1.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2.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3.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4.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事件过去后,可携带证据,申请从行政处罚到民事赔偿
若对警方当时的处罚不满,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审查事实。
注意:行政诉讼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直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民事索赔:坚决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受害人可要求施暴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注意:民事诉讼需提供完整证据链,包括伤情鉴定、医疗票据、目击证人证词等。
刑事追责:暴力严重时不可退让
若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可要求警方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轻伤本应推动刑事追责,但因证据不足未能实现时,可聘请律师协助补充证据或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熟记这些条文,它们为护士撑腰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7条:明确保护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禁止任何暴力威胁。
2.《护士条例》第3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3.《民法典》第1179条: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护士提供索赔依据。
来源:优护优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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