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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9日,刘某江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同向行驶的还有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孙某平驾驶,后座载着李某坤。
孙某平在超越刘某江时,恰遇对向来车,紧急向右打方向,与刘某江的车辆发生剐蹭。后座的李某坤从摩托车上摔下,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某江在现场短暂停留,随后驾车离开。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孙某平无证驾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刘某江无证驾驶无牌车辆、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李某坤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也是次要原因。
但责任认定一栏写着:刘某江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平、李某坤无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江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刘某江无罪。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某江是否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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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认为这首先涉及到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这条规定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便于查明事故原因,是一种行政推定责任。但它并不必然反映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能直接将行政责任认定结论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根据。而是应当结合在案证据,准确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认定逃逸当事人是否应负刑法意义上的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在本案中,逃逸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吗?显然不是。事故发生之后,刘某江才离开,这说明他的逃逸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既不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也没有扩大事故后果。
那么,事故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是孙某平的违法超车等行为,这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江逃逸前的交通违法行为,只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既然刘某江的逃逸行为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就不能把行政上的全责直接搬过来,认定他负刑法上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很多人看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着负全部责任,就觉得刑事罪名跑不掉了。但在刑事案件中,法院会重新审查:到底是谁的行为导致了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有多大?
行政法上的全责,不等于刑法上的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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