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雄律师深圳 广和律师事务所 海关及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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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至2023年2月,陈某甲明知同案人白某(“迪拜老白” 另案处理)从事走私活动,仍委托其从国外订购“劳力士”“爱彼”等品牌手表15块及“爱马仕”手袋2个。白某通过水客随身携带、货运夹藏等方式从深圳、珠海等口岸走私入境后邮寄给陈某甲。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共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31万余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广州中院)认为,陈某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立功表现,且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部分走私货物被查扣,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扣押的走私手表等予以没收;其个人名下一块百达翡丽手表变卖后部分款项上缴国库抵缴罚金(所得款43.09%上缴国库,剩余部分纳入罚金)。陈某甲上诉认为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
1、在罪名确认上,本案宜定“走私普通物品罪”而非“走私普通货物罪”。陈某甲上诉时提出购买目的是"自用和馈赠亲友",且案发后陈某甲主动上缴了7块走私手表,这一行为间接印证了其"非销售"。
2、“货物”与“物品”除了影响主观恶意之外,进口环节的税率亦不一样。以税号9102210090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1万以上)为例,“货物”关税11%、增值税13%、消费税20%,加总后综合税率为56.79%;而作为个人物品的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1万以上),税率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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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额量刑。个人起刑点,偷逃税额为10万元;单位犯罪,起刑点为20万元。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偷逃税额与量刑的关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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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某甲相对于白某(角色:卖家以及负责通关)在案件起着次要的作用,故法院认定为从犯。注意,陈某甲这种货主认定为从犯的主要是在广东地区,广东之外的法院一般把货主认定为主犯。
5、陈某甲的偷逃税款131万,刑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加之从犯、立功、认罪认罚、退缴20万这些减轻、从轻的情节,判处一年是合理的,问题在于没有判处缓刑。近些年,广州中院判处缓刑很罕见,几乎不判缓刑。比如2024年10月22日广州中院作出的(2024)粤0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偷逃税额16万,到案后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1.5万元(远超过偷逃税额),一审仍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降为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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