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李迎
3月9日上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明确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科技应用须守法律底线。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辅助驾驶,已商业化量产使用,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高度自动驾驶)尚处试点阶段。仅具备0-2级驾驶自动化功能的驾驶辅助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
《人民司法》此前刊登的具体案例表明,行为人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属于驾驶机动车,其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2023年3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迪未取得驾驶证且饮酒后在宁波鄞州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至高速路段时开启车辆驾驶辅助功能。2时20分许,其在高速上追尾江某驾驶的货车,造成本人受伤受伤、两车及道路中央护栏受损。孙某迪现场呼气酒精含量为99毫克/100毫升,抽血鉴定为11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迪存在醉驾、无证驾驶、未按规范安全驾驶等过错,负主要责任。孙某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罪名和量刑没有异议,辩称其在高速上开启自动化系统后,自己未实施驾驶行为。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迪启用的驾驶自动化系统仅为驾驶辅助,驾驶人仍负监管控制义务,其在驾驶室打瞌睡,怠于监管、控制车辆,不符合安全驾驶规范,事故责任应归咎于驾驶人孙某迪而非驾驶自动化系统。鉴于其无证醉驾且造成事故且负主责,依法从重处罚,判处其危险驾驶罪拘役3个月、罚金6000元。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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