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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庄某1与某某公司1宝山支行(下称“农商银行”)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庄某1原系农商银行客户经理,因违规向23家公司发放贷款1亿余元、收受好处费30余万元被追究刑事责任,银行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索其剩余绩效薪酬。法院二审认定,银行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赔偿金及绩效薪酬。
案情:客户经理违规放贷1.2亿 收受中介好处费30万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庄某1在担任农商银行宝山支行对公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负责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审核的职务便利,明知贷款中介石龙龙(已判决)介绍的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财务数据,仍违规审核通过贷款申请,共计向23家公司发放贷款1亿余元。贷款发放后,庄某1多次从石龙龙处收取好处费共计30余万元。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共有8家涉案公司贷款逾期未偿还,涉及金额2100万元。
2023年5月,庄某1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2024年9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庄某1有期徒刑。庄某1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被开除后起诉银行 索赔30余万元
2023年10月,农商银行以庄某1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该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尚未支付的绩效薪酬14.5万余元停止支付。庄某1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2万余元、剩余绩效薪酬14.5万余元及工资差额等。
庄某1主张,银行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其违反的具体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制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银行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嫌疑。
判决:严重违纪事实清楚 银行无需支付赔偿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银行提供的报案回执、立案告知书、起诉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银行在内部自查中发现庄某1违规行为并报案。结合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庄某1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背劳动者基本职业操守。银行依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关于绩效薪酬,一审法院指出,根据《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发生对财产、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应当追索扣回相关责任人员的绩效薪酬。庄某1的违规行为发生于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对应期间的绩效薪酬依法应予追索。银行依据经公示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停止支付剩余绩效薪酬,符合规定。
关于工资差额,法院认定庄某12023年5月5日至31日被刑事拘留期间,双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银行无需支付该期间工资。仲裁裁决的工资差额8750.06元银行已履行,庄某1要求加付赔偿金的诉请因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前置程序,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庄某1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金融从业人员“伸手”必被捉 绩效薪酬可追索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放贷、收受贿赂,不仅面临刑事追责,其劳动权益亦将受到限制。银行依据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追索绩效薪酬,符合金融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政策导向。该案警示所有金融从业者:严守职业底线,任何违规违法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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