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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肖某为在代办银行个人贷款业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长期向某银行支行客户经理徐某行贿共计13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情:七年持续行贿 只为贷款“好办事”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肖某作为个体经营者,长期从事代办银行贷款业务。为让其经办的贷款申请在某某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顺利通过审批,肖某多次给予该行客户经理徐某(另案处理)感谢费,累计金额达人民币134万余元。
徐某作为银行信贷人员,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为肖某介绍的客户提供便利,帮助其获得贷款。肖某通过行贿手段,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持续从该支行获取贷款业务资源。
归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认罪认罚获从宽
2024年11月13日,肖某在其住处被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带至办案点接受调查。到案后,肖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其主动退缴了因行贿所获得的相应不当利益。
庭审中,肖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肖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退赃、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 罚金10万
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鉴于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肖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警示:金融领域“围猎”与“被围猎”皆须严惩
法官提醒,金融机构掌握着信贷资源的分配权,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事关金融市场公平秩序。本案中,中介人员为获取贷款审批便利,长期向银行客户经理输送利益,严重破坏了金融信贷领域的廉洁性和公平竞争环境。无论是“围猎”者还是“被围猎”者,一旦触碰法律红线,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金融从业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中介机构也应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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