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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原海南某行长吕某为完成揽储任务,违反规定私自为他人出具金额高达2288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引发后续索赔纠纷。吕某及四名涉案中介人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
揽储任务驱动 行长私盖公章出具巨额保函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2月,天津某甲公司与某(北京)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一份保额为2288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某甲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中介人层层联系,最终找到被告人李某、于某甲、陈某、张某甲等人,试图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保函。
经中间人介绍,陈某找到了时任海南某行长的被告人吕某。吕某明知其所在的银行不具备开具履约保函的权限,但为完成揽储任务,仍于2023年1月11日私自加盖单位业务公章并签名,出具了最高担保金额2288万元、担保期限至2024年1月2日的履约保函。
保函出具后引发索赔 五名被告人悉数落网
2023年12月,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发生违约纠纷,某乙公司要求海南某续开保函或履行赔偿责任。吕某再次私自出具《接收函》。2024年4月,某乙公司委托律师向鄂尔多斯银行发送律师函,要求海南某承担担保责任,事件由此案发。
经查,该份保函出具后,吕某所在的银行通过于某甲揽储2500万元。于某甲获取违法所得25.34万元,张某甲获利5.84万元,陈某获利10万元,李某获利6.83万元。案发后,上述人员均已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认定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五人均获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作为银行行长,与被告人于某甲、李某、陈某、张某甲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吕某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违规出具保函行为,系主犯;于某甲等四人居间介绍,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五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或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于某甲、张某甲、李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
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吕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于某甲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陈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同时,对于某甲、张某甲、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银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金融法律法规,任何为追求业绩而突破权限、违规操作的行为,都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风险,相关人员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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