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向办案对象推荐律师,究竟该如何定性,尽管行内人早就司空见惯,但好像并没有几个公开处理的案例。
虽然名义上仅是推荐律师,背后的潜规则则是,律师肯定会拿出一定的律师费作为案源介绍费给送给办案人员。在很多人看来,案源介绍费是行业内的潜规则,被查出来不过就是违纪行为,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检法及律师的职业规定,办案人员是严禁向办案对象推荐律师的,律师也是禁止通过给好处费等方式承接办案人员介绍的案件的,但由于鲜有被处罚的案例,这些禁止性的规定,多年以来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出令行禁止的作用。
情况在曾经有严重?北京市司法局(京司罚决[2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2003年10月到11月间,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翟某某律师分别给北京朝阳区法院许姓法官、东城区法院金姓法官等三名法官及广东省东莞中级法院刘姓法官发出为自己介绍案件的邀请信件。
信件的主要内容是:律师希望法官在审理民商案件时,将案件一方当事人推荐给自己代理,给出的条件是,律师“可以按所收代理费总额的40%作为介绍费支付给您”。
没想到,三家法院将此信件举报到了司法局。行政处罚认定书认为,律师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法官写信发信、许诺可预期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向法官行贿,决定给予翟某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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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处罚决定书当年一经公布,曾经引发了法律圈的热议。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律师敢于公开向并不熟识的法官发出介绍案件的邀请,可见这在行业内并不是仅是个别律师的突发奇想,而是律师认为法官对此可能已经司空见惯,自己不会有什么风险。
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推荐律师收取了3万元好处费,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2月6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湖北省某市某区法院(2025)鄂0702刑初84号刑事一审判决书,其中包含的案情中,就涉及了一桩检察官为律师介绍案源收取好处费,时隔18年后被追究了受贿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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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披露的案情大概是:2006年底,赵某某时任某市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员,在办理杨某某受贿案中,送达相关文书时认识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犯罪嫌疑人家属让赵某某推荐律师,赵某某向其推荐法律工作者王某某。
按照规定,法律工作者并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于是王某某便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某以其名义担任该案的辩护人,办理委托辩护手续。
犯罪嫌疑人家属与王某某协商,该案共收取8万元办案费用(其中2万元是律师费)。王某某收到8万元后,将3万元现金给赵某某,并请托赵某某关照处于羁押的杨某某,赵某某收下并应允。
2011年上半年,赵某某因害怕被查处,将收受3万元退还给王某某。即便如此,因赵某某涉嫌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此事也一并被查了出来。
2024年10月30日,赵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202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赵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赵某某受贿3万元的事实,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属于到案后主动交代的、监察机关未掌握的3万元受贿事实,系自首行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系检察院干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违规为被告人家属推荐法律工作者作为案件辩护人,并收受其贿赂,数额3万元已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虽事后害怕组织调查于5年后将受贿款归还行贿人,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深、性质恶劣,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到案后主动供述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经退缴全部受贿款所得收益,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外,赵某某还被判处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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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案例很有警示意义,令很多法律人感到后背发凉
有人提出,仅是18年前受贿了3万元,按照《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追诉时效最多也就是5年,应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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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一般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此项制度名为追诉时效中断制度,其核心在于对“再犯罪”的认定。此处“再犯罪”,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并不要求后罪与前罪性质相同。简单点说,就是只要在追诉期限内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前罪追诉时效即应重新计算。
本案中,判决书披露,赵某某在受贿了3万元之后,在2009年至2022年期间与他人合伙,向某医院耳鼻喉科供应药品并给予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92.96万元,共计非法获利在77.01万元至288.79万元之间,构成了向单位行贿罪。由此,也导致了之前的受贿追诉时效被重新计算。
此外,这个案例再次明确认定了,办案人员向办案对象推荐律师,进而从律师或是其他关系人处收取好处费、案源介绍费等名义的财物,属于受贿行为,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属于行业潜规则,最多仅是违规违纪行为。
很多事儿,尽管很普遍,甚至被人视为了行业潜规则,但一旦上升到被查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地步,可能结果会震惊很多人。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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