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饶市某个村搭了些碎石设备,雇了挖掘机和破碎机,把原来采石厂遗留在当地的花岗岩边角料进行破碎加工,卖给别人当工程用料,一共赚了22.1万元。
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接到举报后,让他停工整改,同时把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徐某接到公安电话通知后自己去了,到案后也老实交代了情况。
后来,公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把他告上法庭,建议判八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再罚点钱。徐某和律师都没对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只请求从轻处罚。
结果呢?法院审理后,直接判了徐某无罪。判决下来后,检察机关也没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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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认为这个案子能给我们不少启发。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针对那些天然形成的、有经济价值的石头或矿物,如果你明知道需要办证才能挖,却偏偏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偷偷开挖,那就可能触犯这个罪名。
公诉机关认为花岗岩属于非金属矿产,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擅自开采,销售额22.1万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听起来挺顺,对吧?但问题就出在这儿。
徐某加工出售的花岗岩边角料,到底是不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地质作用形成的自然资源。也就是说,得是天然在那儿的,不是人工弄出来的。
徐某挖的那些石头,是以前采石厂开采后扔掉的边角料、废弃物。这些东西已经是被开采过的产物,不是天然形成的。法院审查后认定:这些原料“不符合自然状态的属性,不能成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连矿都不是,哪来的非法采矿?
他是在采矿还是在加工废料?
徐某干的这事儿,是对废弃物进行收集、加工、再利用,这和开采未开发的自然资源是两码事。原开采行为早就结束了,他只是在处理人家剩下的东西。换句话说,采矿是冲着地里的矿去的,徐某是冲着地上的垃圾去的。
那么法律有没有规定挖废石要办证?
现行法律压根没规定采挖采矿废石需要办采矿许可证。既然法律没说要办证,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这个罪的要件,就凑不齐了。
这个案子有个细节挺值得琢磨,徐某和律师在法庭上,对罪名是认的,只求从轻发落。但法院没顺着来,而是自己把定性的问题掰扯清楚了,最后判了无罪。
这给咱们提了个醒:就算当事人想认罪换从宽,如果案件本身不构成犯罪,律师也得站出来说话,把问题向法庭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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