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建国的50万元债权,早经司法确认。
2015年9月2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出具(2015)驿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认定王建国对付仅娥等人享有50万元本金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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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5驿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调解书》)
二、隆某彩印公司股权与职务结构被当事人指出存疑。
该公司工商登记显示:付仅娥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占股10%;其妹付银娥为监事,占股90%。但王建国质疑,付银娥长期月薪仅1300元,不符合大股东身份;公司自2013年起停产,90%股权无实际价值;且在付仅娥集资诈骗案中,资金流向显示其个人控制全部资产,未体现付银娥作为大股东的权益。更令王建国难以接受的是,付仅娥与付银娥本是亲姐妹,属于利益高度关联的一方。她们之间仅凭“内部商议”确定的出资比例,本就存在欺骗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巨大风险,却被在执行裁定中直接采信,作为认定财产份额的依据,同样难以让当事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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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付家姐妹内部协议书;王建国《实名反映材料》中关于工资、经营、资金流向的陈述)
三、法人被羁押期间,“委托行为”真实性存疑
2016年,付仅娥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刑事拘留,后因“长寿山老年公寓项目”相关行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责令退赔王建国经济损失。然而,在其服刑期间,隆某彩印公司却于2017年与付银娥达成(2017)豫1702民初41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公司拖欠付银娥2012–2016年工资191,500元。王建国提出疑问:法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如何完成委托授权?公司公章由谁保管?当庭签字盖章的行为是否真实发生?相关委托手续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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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判决书、王建国《实名反映材料》)
四、工资主张前后矛盾,与公司停业事实冲突
关键矛盾在于金额与时间。2016年公安机关对付银娥的《讯问笔录》中,其本人陈述:“姐姐每月只给我开1300元工资。”按此计算,五年总额不足8万元。但在2017年民事诉讼中,她却主张欠薪191,500元(约合月薪4000元),相差近三倍。同时,证人付某甲明确证实:“隆某彩印公司2013年已停产。”若公司早已停业,2012–2016年何来“工资”?若真存在近20万元欠薪,则意味着公司持续经营,这与所有其他证据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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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6年《讯问笔录》;证人付某甲证言;(2017)豫1702民初4126号《民事调解书》)
五、依法申请监督,至今未获回应
鉴于上述事实冲突可能影响其债权实现,王建国于2025年5月22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书》,请求对该工资调解案进行审查。他在申请中指出,自己作为已知债权人,未被通知参与该案诉讼,且调解所依据的事实与在先笔录、证言存在重大出入。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就其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相关程序亦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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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书》)
王建国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亦无意质疑司法权威。他只是希望:在涉及普通民众重大财产权益的案件中,驻马店中级法院能正面回应受害人王建国的疑问:一份50万的生效债权,为何因另一份事实存疑的调解文书而彻底落空?
公平正义,既体现在判决结果中,也体现在每一个程序细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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