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说,有个妻子半年内向男主播打赏54万元,丈夫起诉索还,广西钦州法院判决驳回诉求,认定打赏属于有效网络服务消费行为。在我看来,这位丈夫实在太过冤枉,而妻子的做法也实在过分。半年打赏54万,究竟是怎么想的?又到底得到了什么所谓的网络服务?我实在无法理解,那些动辄大额打赏主播的人,若非家财万贯,便是缺乏基本的理智,说白了就是没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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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他人的夫妻关系我们不便过多评判,也许他们之后依旧能好好生活。但站在我个人的角度,如果我的妻子做出这样的事,那我们离离婚就不远了。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妻子,我实在要不起,也根本承受不起如此不计后果的消费行为。如果是你的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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