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特殊工种? 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二、特殊工种有哪些政策规定? (一)提前退休 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二)工龄折算 ①《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公布)井下或32度以下低温或100度以上高温工作场所的工作者,工龄一年折算1年零3个月,有毒有害工作者工龄一年折算1年零6个月。 ②中央精简小组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在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电(1962年6月27日)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一年折算1年零6个月;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工龄一年折算1年零3个月. ③劳部发(1993)275号第四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由于工资已向这些岗位倾斜,他们在从事这些工作时的工资水平较高,缴费工资也多,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就相应较多,因此,在退休时也不宜另外提高计发标准劳社厅函④〔2000〕143号(2000年11月30日)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三、统筹地实践 目前大多数地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把关特别严,除了档案记录外,还要提供工资发放或津贴发放记录等重要资料。 工龄折算绝大多数地区没再实施。 四、个人观点 一是大政策,法律法规、国家、部委出台规范性文件都是原则性的概括表达,各地实践出台的细则才是操作文件,所有险种只有工伤保险出台的法律、条例、规范性文件、经办规程是全面的、系统的、可操作的外,其他险种,没有统一的经办规程。 二是实操作,工龄折算一是对应当时的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二是对应当时工作人员相关待遇,三是养老金计算方法的改变。从这三方面来看,按部文件规定,不应再折算工龄。目前退休的最早参工的也是84年的,参工就在特殊工种岗位上的应该很少了,如果没有相应的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也没有相应的待遇,也不好招工,即使招进来也是留不住人的,个人觉得执行部文件是合理合规的。 至于说,特殊工种不折算工龄是怎么提出的,275、143号文件说得很明白了,如西藏有高原补贴养老金。 当然,还在执行工龄折算政策是不是就不该呢,不能绝对回复该还是不该,要结合上面三方面来进行界定。 个人观点,欢迎各位老师关注、留言、评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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