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发来一段由行车记录仪拍摄下的视频,事发于3月6日早8点28分许,事发地点应要求不透露。
在画面中可以看到视频拍摄车正在顺向行驶,在从左侧车道变更到右侧车道的行驶过程中,画面中的左侧有一个岔路口,一辆电动车从岔路口驶出;按照车道设计,该电动车在驶出路口之后应当向画面后方、即从岔路口向右转弯才对,但是该电动车却向左侧转弯。
在其转弯过程中一辆黑色SUV在左侧车道正常行驶时,右侧车道是一辆白色电动轿车。
黑色SUV刹车避让,白色轿车正常行驶。
而电动车却径直撞上白色轿车的后方,据视频拍摄车司机描述,碰撞导致该电动车一车轮脱落,司机显然会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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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轮撞掉、司机受伤,责任在谁?
后续的交通事故处理结果暂未说明,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相信也不会有相关通报。但是这一案例还是比较有典型意义的,因为依然有许多电动车司机对交通事故缺乏了解和违反交通法规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所以还是有必要讲一讲该案例的,相信有一些电动车司机认为即便是自己有错,但碰撞到的是机动车、是汽车,那么汽车方面就得承担一定的过错,负责一定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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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微“懂行”的人还会提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其中讲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具体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无争议)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无争议)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争议点)
总有一些电动车司机在交通肇事之后,总会搬出这一条法规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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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机动车方面到底要不要承担“无责10%”的赔偿呢?
就该案例来看是不需要的,因为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上述内容有一个“主被动关系”的逻辑——“机动车与(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过交通事故才是关键,也就是说是由机动车一方导致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即便无责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这起交通事故显然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与(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肇事方不是机动车一方而是非机动车一方,所以机动车一方是这10%的无责赔偿都不需要承担的。
在该案例中,电动车至少有三项交通违法行为:从岔路口驶出未尽到观察义务,逆向行驶,在实线路段准备跨越车道。而画面中的汽车均为正常行驶状态,所以这一案例的结果应当是汽车司机无责,电动车司机全责并承担汽车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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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遇到类似的交通事故要记住一点:先后顺序。
不是所有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都是“机动车与(对)”的顺序,只要是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并有主观事实上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行为,逻辑上则属于“非机动车、行人与(对)”的逻辑,非机动车、行人则是肇事方。
机动车一方无责就是无责,此时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并且如遇到定责“和稀泥”的情况,机动车一方可以明确要求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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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通过技术鉴定认定车辆属于非机动车,比如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那么车辆驾驶员只要存在在机动车道占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其则属于主动肇事的一方,依然符合上述分析结论。而如果鉴定结果认定车辆属于机动车,比如最高时速超过25km/h,行驶车速超过非机动车道15km/h的限速,那么事故则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在责任划分和赔偿责任方面均不再适用上述条款。
总而言之,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主观交通违法行为造成,机动车一方则不属于肇事方。即便是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也依然需要遵守交通法规,否则造成的后果基本都要自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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