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青橙融媒 呼和浩特日报)
“我房子买了没住人,也没享受过
物业服务,凭什么要交物业费?”
这是很多空置房业主的疑问
也是物业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
在2月28日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
涉物业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委会专职委员单慧
就此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
厘清了空置房物业费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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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服务:不为某一户而存在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因此空置层也需支付物业费。”单慧开门见山地指出。
她进一步解释,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是整个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共秩序,比如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安保以及共用设施的维护。这些服务不会因为某一户业主未入住而停止,也不会导致物业公司运营成本降低。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小区的电梯需要维护,大门需要保安,公共区域需要保洁——这些服务都在持续进行。
支付物业费是共同责任
“支付物业费是保障小区正常运转的基础,也是每一位业主对小区共同体应尽的责任。”单慧强调。
她介绍,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首先看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如果合同中有空置房减免的条款,按合同执行。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空置房支付物业费,不是因为享受了服务,而是因为维护了共有财产的价值,保障了小区的正常运转。这笔钱,交的是对共同家园的责任,也是对自己房产保值增值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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