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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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桂清 李文龙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力度不断扩大,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发生支出,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是企业重点关注的事项。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可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或应税收入处理。财政性资金收入的税务处理与对应发生的研发支出是否能享受加计扣除存在密切关系,企业若未能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受托项目基本情况
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端研发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24年,A公司有一项研发项目申报了政府课题,并取得政府拨付的专项研发补助资金3000万元。A公司取得的3000万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会计核算中计入递延收益,在税务处理时计入当期应税收入。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A公司“递延收益”科目数据当期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当期研发费用金额较大,初步判断企业可能存在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但未准确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风险,并向A公司推送了相关风险提醒。
A公司在收到风险疑点推送后,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核服务。受托事务所组建业务团队,通过资料审核、会计凭证核查和税收政策适用分析,识别并梳理A公司相关税务风险,协助其合规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项目组协助A公司及时进行了全面分析,发现A公司将取得的3000万元专项研发补助资金,在会计核算中计入递延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专项资金)3000万元,贷记递延收益3000万元;当年度A公司将该笔资金全部用于研发项目时,借记递延收益3000万元,贷记其他收益3000万元;发生研发支出时,借记研发费用30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专项资金)3000万元。A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存在风险,取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对应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将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该企业相应的支出既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应形成的研发费用或无形资产也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将未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研发费用或无形资产,可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案例中,A公司取得的3000万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为应税收入进行了申报,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同时,A公司将该笔用于研发活动的资金支出,在“研发费用”科目中进行了准确的归集和核算。根据政策规定,上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研发费用,可计算加计扣除。
基于上述政策规定,项目组协助A公司向税务机关作了详细回复,对A公司取得3000万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以及相关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项目组协助A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积极沟通,最终税务机关认可了A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排除了税务风险。
税务合规管理建议
项目组针对A公司后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税务处理、研发费用核算等事项提出建议。
企业收到政府财政性资金,如政府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后,应首先依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3项条件,即取得专项用途拨付文件、具有专门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判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标准,再由管理层决定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如管理层决定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那么未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研发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享受加计扣除或摊销优惠。
同时,企业在核算研发费用时,应在研发费用辅助账中按资金来源提前设置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不征税收入、自有资金、应税财政性资金对应的研发支出(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等),明确区分不得加计扣除与允许加计扣除支出范围。企业还应完整保存相关佐证材料,包括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财政资金拨付文件、费用支出凭证、资金使用台账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此外,项目组建议企业每季度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自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支出是否能进行加计扣除、应税财政性资金研发支出扣除凭证是否齐全、研发费用归集资料与税收政策是否匹配等。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税务风险预警指标,如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占总研发支出比重是否过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波动幅度是否过大,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或成本的比例是否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历史水平,研发费用中某项费用(如材料费、外包费)占比是否畸高等,及时发现异常税务处理并予以核实、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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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是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5A级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为TSC5级,专注于为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外资企业等提供税务咨询、税务策划、税务代理、税务鉴证等服务。自2019年起,先后在广东、深圳、吉林等地区新设21家分支机构,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6年3月6日B3版。
原标题: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
研发支出什么情形下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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