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绍
对于许多建设工程领域的被告(通常是发包方或总包方)而言,一场看似胜券在握的诉讼,可能因为一份“沉睡”多年的《现场签证单》在再审程序中被“激活”而彻底逆转。当您收到再审申请书,看到对方提交了您以为早已“失效”或“未被采纳”的工程证据时,那种被动与压力是巨大的。这不仅意味着已经生效、对您有利的判决可能被推翻,更意味着旷日持久的讼累、不确定的巨额债务以及商业信誉的受损。
以下是一个基于大量实务案例提炼的脱敏场景,它可能正在或即将发生在许多企业主身上:
A公司(发包方)与B公司(施工方)因某厂房建设项目结算纠纷诉至某法院。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外增量工程的认定与价款。B公司在原一、二审中提交了部分签证单和工作联系单,但其中一些关键签证单因缺少A公司现场代表或监理的有效签章,被法院以“无法证明系经发包人同意”为由未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B公司关于大部分增量工程的款项诉求,A公司取得了胜诉。
判决生效后,A公司本以为纠纷已了结。然而,六个月后,A公司突然收到了高级法院的再审应诉通知。B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交了数份“新证据”:一份声称新发现的、有A公司前员工C某某签字的《现场签证单》;一份从档案馆调取的、带有监理单位模糊印章的《施工日志》节选;以及一份由原监理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B公司主张,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涉案增量工程确实存在且已获认可,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全部工程款请求。
A公司陷入困境:这些证据是真的吗?事隔多年,当时的经办人员早已离职,现场情况难以核实。这些“新证据”在法律上能被认可吗?原审胜诉的判决,难道就要因为这几张纸而前功尽弃?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高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B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的审查并未直接进入实体判断,而是严格围绕再审法定事由,对新证据的资格进行了层层过滤,其核心逻辑如下:
“新证据”的形式与实质要件双重审查缺失: 法院首先指出,B公司提交的所谓“新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再审“新的证据”的规定。其一,从形式上看,这些签证单、日志形成于原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B公司未能证明其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提交。其二,从实质上看,关键证据《现场签证单》上签字人员C某某的身份无法确认。A公司抗辩称C某某并非其授权代表,而监理方也出具说明称当时因施工问题较多,后续拒绝在签证单上签字。该签证单属于“孤证”,且真实性存疑,无法与B公司原审提交的其他证据形成有效印证。
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要件事实认定: 法院强调,再审新证据必须直接指向并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的“要件事实”。本案的要件事实是“合同外增量工程是否获得发包方A公司的同意”。原审判决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及举证情况,认定B公司未能充分证明该事实。B公司再审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足以使该核心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或直接被推翻的状态。尤其是《情况说明》系单方陈述,证明力薄弱。
程序安定与诉讼诚信原则的考量: 法院在裁定中隐含了对诉讼诚信的审查。B公司在原审中已就相关工程量进行主张,但其未能提供有效签认的签证单。现于判决生效后,再以“新发现”为由提交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有违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若允许此类证据轻易启动再审,将严重损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
综上,法院认为B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故予以驳回。
3. 法律分析
面对对方在再审中发起的“证据突袭”,作为被告的A公司,其抗辩策略的成功至关重要。上海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核心在于精准瓦解对方“新证据”的合法性基础,而非陷入对多年前工程细节的无休止争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的裁决结果揭示了民事再审程序中,法院审查“新证据”的严密逻辑与被告方的有效抗辩空间。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商事争议的再审与抗诉程序。俞律师指出,从被告视角看,应对再审新证据攻击,应构建以下三层防御体系:
第一,釜底抽薪:挑战“新证据”的法定资格,严守程序入口。
对方提交证据的目的在于启动再审,因此您的第一道防线就是论证这些证据根本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再审新证据”。依据上海高院法官总结的“实质—形式—主观”三步递进审查法,您可以进行有力抗辩。
审实质(关联性与证明力): 您应明确指出,对方证据所欲证明的事实(如“C某某代表A公司”),并非原审已充分辩论并认定的“要件事实”。原审要件事实是“是否有合法授权的代表签认”。对方新证据恰恰需要先证明“C某某有授权”这一前置事实,而这本身就需要其他证据(如《业主代表授权书》)来证明,且在原审中对方未能提供。因此,这些证据关联性存疑,且作为“孤证”证明力极弱,远未达到“足以推翻”原判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审形式(时间基准): 强调所有签证单、日志均形成于原审庭审之前。质疑对方为何在原审中未尽到“合理勤勉”的举证义务。如果证据一直由对方自行保管,其“新发现”的理由(如整理档案发现)主观色彩浓厚,难以构成“客观原因”。这属于可归责于其自身的重大过失,应适用证据失权规则。
审主观(不可归责性): 如果签字人身份、监理记录等证据的核实,需要第三方(如监理单位、档案馆)配合,而对方在原审中并未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则其逾期提交的理由不具正当性。您可以主张,对方在原审中放弃了程序赋予的取证权利,不能在败诉后通过再审程序予以补救。
第二,以攻为守:质疑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削弱其证明力。
即便法院对证据资格进行审查,您也需要在实体层面做好驳斥准备。
签名与印章的真实性抗辩: 对于关键签证单上的签字,立即核实签字人当时的职务、授权范围。如本案中,A公司成功主张C某某非授权代表,监理方也否认了其签章的有效性。您可以考虑申请对签章进行形成时间鉴定或墨迹鉴定,质疑证据是否事后补签甚至伪造。
证据链断裂抗辩: 一份有效的现场签证单,绝非孤立存在。它应与《施工日志》、《监理例会纪要》、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后续的付款申请等过程文件相互印证。您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该签证单所涉工程项对应的全套过程资料,若其无法提供,或提供的资料存在矛盾,则该签证单的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将不攻自破。
“证明对象越界”抗辩: 这是高阶抗辩策略。如果对方新证据试图证明一个原审中从未主张过的全新事实或独立请求(例如,在原审主张工程款之外,又主张一笔全新的赔偿),您可以援引既判力理论,指出这已超出了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对方应另行起诉,而非滥用再审程序。
第三,战略威慑:揭示滥用再审程序的后果,维护程序安定。
在抗辩中,您应适时强调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重要性。指出对方在原审中举证不力,败诉后又试图以瑕疵证据冲击司法终局性,这种行为若被纵容,将导致所有商事交易陷入不确定状态,违背诉讼诚信原则。您的抗辩不仅是为本案,也是在维护整体的司法秩序和商业环境。
风险提示与上海律师建议:
对于被告方面言,再审程序是防御战,但最好的防御是主动构建无懈可击的证据体系。在本案原审阶段,A公司之所以能胜诉,正是因为其合同管理严谨,对签证签认权限规定明确,并在诉讼中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迫使对方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旦进入再审,时间紧迫。您应立即:
全面复盘原审卷宗: 与专业律师一起,仔细审查原审全部庭审笔录,确认对方现提交的证据是否当时已被提及但因瑕疵未被采纳,这关乎“新证据”是否真的“新”。
固定对我方有利的证据: 迅速与当时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取得联系,固定关于签字权限、施工管理情况的证人证言或书面说明。
精准法律论证: 将抗辩焦点集中于法律层面,即对方证据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三要件”,避免被拖入复杂的技术细节争论。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再审之诉如同一场法律战役的“加时赛”,胜负往往取决于对程序规则的深刻理解与对证据法则的精准运用。作为被告,您需要一位熟悉上海司法实践、精通再审审查标准的律师,帮助您筑牢防线,捍卫来之不易的胜诉成果。
如需针对您面临的再审案件获得具体、可操作的抗辩策略建议,可联系俞强律师团队进行深入研判。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我们始终秉持一个核心理念: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法律挑战,欢迎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初步咨询,或亲临君澜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进行面对面沟通。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与商事争议解决、金融与职务犯罪辩护,以及知识产权、公司治理等复杂法律事务,尤其擅长上述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上诉、再审和抗诉程序。俞律师善于融合商业思维与法律技术,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且具有战略性的解决方案。
代表性案例:
1.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江某荣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融法院)
• 王某云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等案(上海金融法院)
• 赵某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融法院)
• 吴某诉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案(北京金融法院)
• 李某诉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陈某宏诉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谢某雄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融法院)
• 冯某华与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基金、理财合同纠纷
• 李某与某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窦某员、金某燕、王某人等多人诉上海某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基金合同纠纷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徐某珍诉深圳市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杨某禕与某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金融借款、担保、保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王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茅某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列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沁源县某特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
• 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嘉兴沪信某期投资合伙企业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颜某与台州某成置业有限公司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股权、公司控制权及公司治理纠纷
• 上海某毅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诉赛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林某丹与梁某远股权转让纠纷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中城某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诉朱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蔡某与梁某龙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王某军、广州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上海某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和公司人格混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叶某苑与上海某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确认合伙份额纠纷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5. 知识产权纠纷
• 安徽某家商贸有限公司诉福建某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上海伯某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上海某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某煤炭集团专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江苏劲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某遨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上海某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6. 各类商事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泰州市某达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恩某萨公司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某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王某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
• 承揽、服务合同纠纷:某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赛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列服务合同纠纷、上海某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某智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同纠纷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租赁合同纠纷:上海某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忆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等。
7. 再审与抗诉案件(体现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能力)
• 江苏某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健康发展集团、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王某与南京某投资集团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某轩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周某斌、南京某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城某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汇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8. 执行与特殊程序案件
• 黄某囡等与鲁某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嘉兴沪信某期投资合伙企业与阮某标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华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季某野与上海某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施某荣与颜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9.金融与职务犯罪辩护
• 杨某、王某的职务侵占罪辩护、周某的诈骗罪辩护,均获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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