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人杂志
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投资者权益保护始终是维护市场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根据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最新披露的2025年度市场公开数据情况,违规案例共7679个,其中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合计作出1886个处罚,涉及董监高2850人,包括违规的(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时任)独立董事1316人。
在涉及董事违规的类型中,“未尽勤勉义务”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广泛关注。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对公司运作和股东权利保护起到决定性作用。因董事勤勉义务本身具有抽象性和主观性,如何准确认定董事是否履行勤勉义务是一项难题。
当前,我国对于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困境,亟需明晰责任边界、统一裁判尺度。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行为模式为基础,研究并总结公司治理规范化背景下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认定依据,提出构建层次化认定标准和合理免责机制,强化司法审查和公司治理的衔接,为公司董事履职提供法律预期。
董事勤勉义务内涵
我国公司法诞生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公司治理的权力配置呈现典型的“股东会中心主义”。随着资本市场愈发繁荣,公司法经多次修改,逐步将我国公司内部治理模式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而董事的勤勉义务是公司治理中对董事履职的基本要求之一,核心在于要求董事在决策和管理公司事务时保持谨慎、尽责,合理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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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宋逗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采用了“勤勉义务”的表述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其内涵,首次引入“公司的最大利益”“管理者”和“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作为判断标准。
勤勉义务是基于董事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主要存在两种理论:一是基于信托理论,将董事视为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对公司及股东负有包括勤勉义务在内的信义义务。该理论以英美法系为代表,进一步解读即是:如果一个人承担了一项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工作任务时,其当然负有谨慎和勤勉履职的义务;二是基于委任契约或代理理论。该理论以大陆法系为代表,认为董事应尽到“善良管理人员的注意义务”。
董事勤勉履职是各方利益动态平衡的重要保障:公司层面,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充分了解信息,并在合理评估风险情况下积极决策,此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减少盲目投资或违规操作;股东层面,董事在决策中同时兼顾平衡股东、职工、债权人各方利益,也可以防范大股东与董事合谋或者控股股东利用董事操控公司;债权人层面,董事勤勉履职有助于公司制定合理经营战略,完善管理体系,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偿债能力;社会层面,一旦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关注不断提升,董事履职能力和岗位适配度也会不断改善,从而带动整体市场的商业伦理和公司治理的变化,促使社会经济秩序往良性方向发展。
从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来看,董事义务可分为经营决策义务和监督义务,不同义务对应的勤勉内容各不相同。经营决策义务并不要求董事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是要求董事参与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监督管理。履行该项义务时,需要董事具备合理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基础履行职责。在参与董事会决策时,还须充分了解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专业意见、商业环境等)后进行合理判断,以确保决策正确合理,如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而监督义务要求董事对公司、股东、管理层等行为进行独立监督,防范利益冲突和滥用权利。履行该项义务时,需要董事密切关注公司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并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予以应对,如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监督股东缴纳注册资本”之规定。
司法认定存在困境
因我国对于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义务范围界定模糊。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关于勤勉义务的具体规定较少,审判实践也缺少可参照的案例,相关法律争议时有发生。
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确定了董事催缴出资的义务,结束了此前有关增资情况下,董事催缴义务能否扩展至所有出资情况下的争论。但催缴出资义务仅是董事监督义务中的一部分,不能涵盖董事的所有义务范围。
二是行为标准判断不一。董事勤勉义务履行程度也是司法审判的难点问题。部分法院采取的标准为“主观无过错+合理商业判断”,即在考察董事行为是否基于足够信息以及公司最佳利益等基础上作出合理判断。部分法院裁判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只有同时满足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为违反勤勉义务。也有法院采取以普通谨慎的董事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相关情形中所应具备的知识和经验,作为衡量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的标准。
三是举证责任分配不统一。对于由谁证明董事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司法实践中存在分化。有的裁判认为根据举证责任一般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原告方承担董事未尽勤勉义务的举证责任;有的裁判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认为董事负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职务的责任;也有裁判认为应首先推定董事尽到勤勉义务。
四是对责任的认定不一。在确定董事确实违反勤勉义务情况下,董事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裁判不一。如入选2025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的最高检依法抗诉的胡某生等与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前后两个再审判决结果,从一审判决的“连带责任”到二审的“承担10%”,表明司法认定董事在违反勤勉义务时可能承担责任的上下限范围较广。
判断标准完善建议
针对我国对于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完善,笔者认为,应当以我国的经济状况、公司发展进程为基础,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构建层次化认定标准
1.主观标准中引入差异化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需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并通过一整套复杂的过程和推算,在受到条件、时间、信息等约束情况下,权衡利弊作出判断。不过,判断过程中,“善意”是一个明确前提,也是董事履行职责的出发点。
主观因素也并不是非黑即白,可分为轻微过失、重大过失、故意等主观过错。如果董事在明知决策和管理行为将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而故意为之或者放任结果发生,董事主观上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应承担70%以上的责任比例。如果董事因为工作懈怠导致损失,则可根据懈怠程度、损失大小在50%以内的比例考量。
2.客观标准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法官并非管理者,要求法院判断董事是否尽到了管理者通常的合理注意义务难度较大。但作为被告的董事是管理者,由董事举证证明已尽到管理者通常的合理注意义务具有可行性。至于举证责任的程度,可参考商业判断规则,即董事所作出的经营决策是基于其已经充分获取相关信息,且诚实、善意地认为该判断符合公司最佳利益,并与董事自身无交易利害关系。司法判定中,应当尊重董事的商业判断,不作干预。
3.行为标准中区分董事类型审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可分为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部分公司还有职工董事。对于不同类型的董事行为标准,应加以区分并有所细化。业务能力方面,职工董事与一般董事相比,行为标准相对低。执行董事作为实际执行事务的管理人员,在勤勉义务履行时较非执行董事相对严格,但也不宜相差太多,避免出现非执行董事全盘推脱责任至执行董事的情况。
(二)构建合理免责机制
在公司董事勤勉义务框架下,构建合理免责机制是平衡董事责任与商业活力的关键设计,既能避免董事因恐惧担责而消极决策,又能防范权力滥用,让董事在“敢作为”与“守底线”之间找到平衡。合理免责机制的构建需遵循“规则法定化+公司自治化+司法谦抑化”逻辑,最终实现“让董事敢决策、让责任可预期、让治理有效率”的制度目标。
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建议将董事表决异议的责任免除扩展至经营决策层面。如一名董事在已充分考虑基础上对董事会决议投了反对票,那么即使该决策对公司造成损失,投反对票的董事亦无需承担责任。但为了杜绝董事通过投反对票规避责任,适用该条时除了董事积极参会投反对票这一条件之外,还需要董事在当时说明投反对票的详细理由。
(三)强化司法审查与公司治理衔接
在公司董事勤勉义务领域,强化司法审查与公司治理的衔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两者的有机结合既能保障董事履职的规范性,又能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具体包括:推动公司治理规则与司法标准的协同,完善公司内部问责机制,结合行业特点,细化公司章程有关勤勉义务的条款;强化司法裁判对公司治理的指引作用,建立司法与公司治理的沟通机制,将司法实践的常见违规情形转化为公司治理的具体要求;平衡司法干预与商业自治,对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股东实质损害的轻微违规,优先通过公司内部救济解决。司法作为原则性指导,避免过度干预公司自治。
关于作者
梅亚琴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
严慧慧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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