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送装修”未标明期限,开发商被罚
编辑整理:张双建律师,执业于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前言
促销,是开发商在销售楼盘时的常用手段,尤其是行情低迷时。
希望今天的案例,能给各位一些警醒与启示。
新疆案例
开发商“买房送装修”:未明示赠送商品期限,被罚款
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托克逊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小区房产开发项目售楼部内发布的该小区“买房送装修”活动广告,未明示赠送品的期限。
处理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发布未明示赠送品期限的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广告法》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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