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州晚报》报道,近日,福州罗源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仅能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借贷合意,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报道称,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系同学关系。2024年11月,雷某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陈某借款1万元,承诺短期内归还。陈某出于同学间的信任,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仅通过微信分两次各转5000元。转账后双方未就借款性质进行确认,也未补签任何书面凭证。还款期限届满后,陈某多次催讨无果,遂持微信转账记录将雷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1万元。
庭审中,雷某否认借贷关系,辩称该笔款项是陈某偿还此前信用卡套现的欠款,并提交了相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雷某提出,若为借款,陈某应提供借条等有效凭证。陈某虽辩称已用现金归还此前套现欠款,却无法提供任何还款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需同时满足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陈某提交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资金交付事实,无法证实双方存在借款约定,也无法反驳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陈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如何理解?在微信转账时如何操作才能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举证规则而言,该法院判决本案“驳回诉讼请求”没有问题。就本案而言,原告虽然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但并不能明确转账性质,而被告辩称系还款,该案的在案证据不能排除此种可能,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尚难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也就是单纯的转款记录不能确认为这些款项就是借款。微信转账记录本身具备一定证明“借款合意”的效力,但还需补充证据予以明确,比如,通过借条或者双方微信对话明确转款性质属于借款。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也认为,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证明有转账行为,但无法证明有借贷合意,所以法院的判决,符合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举证规则。微信转账记录能证明原告陈某在某个时间点向被告雷某支付了1万元,但无法直接证明这笔钱究竟是为什么而支付的。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一个“双务”行为,既要有资金的实际转移(交付),更要有双方关于借款、还款的意思表示一致(合意)。如果只有转账记录,法律上只能认定存在“资金往来”,但无法判断这笔钱是借款、还款、赠与、投资、代付款项还是其他性质。
在本案中,原告仅有转账记录,而被告提出了“这笔钱是原告偿还之前欠我的信用卡套现款”这一抗辩,并且提供了相关聊天记录作为佐证,使得“资金往来”的性质陷入了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原告虽然证明了“交付”,但由于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双方当时说的是借钱”的证据(如借条、聊天记录等),导致“借贷合意”这一关键事实无法得到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日常生活中该如何避免此类情况?
林小明称,在日常微信聊天中,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电子证据如果达到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标准,能够达到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明目的,法院应当予以采信。除了文字或语音明确说“向你借钱”,诸如“急用钱周转一下”“下个月发工资还你钱”等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证据均具有相应证明力。
日常生活中,熟人间借钱碍于情面不打借条的现象并不少见,法律具有事先防范的功能,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需要证明“借贷合意”,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借贷性质和借款金额等内容后再出借款项,也可以在转款后,通过电话录音或者微信聊天以及催讨还款等形式确认转款性质,以确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至少在转款时应当备注“出借款”等内容,当然,单方备注的款项性质也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因此,林小明建议,即便确实不方便签订书面借条,也应在转款之前或之后以微信聊天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确定款项性质。总之,出借人在借款前应当审慎判断风险,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形出现。
谭敏涛则认为,无论多熟,都应保留“借贷合意”的证据。如果实在不方便签书面借条,请务必在微信转账前后通过文字留下证据。例如,在微信里让对方发一条消息,明确借款意图。如果已经转账且没有任何备注和聊天,可以立即在微信上发一条消息给对方确认。
例如,“雷某,刚才转你的1万块是借给你还信用卡的,你收到了吧?等你下个月发工资方便时再还我就行。”如果对方回复“收到”或“好的”,或者只是简单地回个表情,在法律上都有可能被视为对借款事实的默认。
另外,对于聊天记录,不能只是截图,还要保留好手机里的原始聊天记录。在法庭上,原告一方需要展示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还要证明微信号属于对方。最好是通过手机号搜索添加的微信好友,或者微信有实名认证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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