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上级线索通报,特巡警大队、南溪派出所联合开展低空安全巡查工作中,查获一起农用无人机未经报备在管制空域违规飞行的案件,违法行为人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有力震慑了无人机“黑飞”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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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现场了解、查看无人机后台APP,发现该无人机存在垂直飞行高度超高且未经报备情况,民警立即展开核查。经调查,违法行为人罗某某在未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申请飞行活动许可,且未进行合法报备的情况下,擅自操控其购买的无人机升空进行吊运作业。经进一步核实,该飞行空域属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其行为构成“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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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后,违法行为人对其在管制空域“黑飞”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公共安全和空中秩序构成了潜在威胁。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罗某某做出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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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一规定强调了无人机飞行必须严格遵守空域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进入禁飞或限飞区域。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项:在国界线我方一侧25000米范围内进行航测、航摄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警方提醒:无人机不是法外之物。购买无人机后,请务必在民航局UOM平台进行实名登记。飞行前,务必通过官方平台查询当前空域是否为管制空域,对于机场净空区、军事设施、大型活动场地周边等管制空域,严禁未经审批擅自飞行。请广大飞行爱好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河口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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