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会(VCCI,Liên đoàn Thương mại và Công nghiệp Việt Nam)已就个体工商户电子发票相关规定提出建议,主张应为其创造便利条件。
近日,VCCI就《关于修改补充第123/2020/NĐ-CP号议定书第9条的议定书草案》(该议定书由第70/2025/NĐ-CP号议定书修订)提交了意见,重点针对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的电子发票问题。
![]()
越南工商会(VCCI)提出了一项关于家庭企业电子发票的新提案(示意图)
根据修订后的第11条规定,年营业额达10亿越南盾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经营者,必须使用与税务机关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的电子发票,且发票上须注明购买方的税号或个人身份识别码。
对此,VCCI指出,该规定将给个体工商户带来显著困难,尤其对零售业(如杂货店、迷你超市)、餐饮业及住宿业(如家庭旅馆)影响尤甚。原因在于,这些行业客户多为散客,单笔交易金额小、交易速度快,若强制要求每张发票都完整登记买家信息,不仅会增加雇佣收银员的人力成本和发票成本(相对于小额交易而言过高),还会让顾客感到不适甚至反感。
VCCI强调,值得注意的是,大型超市、购物中心、加油站等同样属于零售业态,却在现行规定中被豁免适用此条款。在当前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正经历全面改革的背景下,同步调整发票管理规定势在必行,以避免在转型过程中给小微经营者施加过重的合规负担。
因此,VCCI建议起草机关允许:当购买方为非经营性个人时,个体工商户开具的电子发票可不强制填写其税号或个人身份识别码。
此外,VCCI在向牵头起草单位——财政部提交的意见中,还就“非经营性个人”的界定提出关切。草案第1条规定,企业可在周期结束时汇总开具一张总发票,而不必逐笔开票,但仅适用于向“非经营性个人”销售的情形。
然而,VCCI援引企业反馈指出: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很难判断一名自然人是否属于“经营性个人”。因为顾客通常不会主动提供其是否注册营业执照或税号的信息,导致商家无法有效区分。更复杂的是,即使某人是注册个体户,其日常也可能进行与经营无关的消费(如存钱、汇款等),若将此类交易排除在总发票之外,既不合理,又易导致漏开发票,进而面临高额行政处罚风险。
为此,VCCI建议:凡未主动要求开具发票的个人,一律视为“非经营性个人”,以便企业合规操作,降低执法争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