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龙井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业主吕某某给付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亮化费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来,早在2015年7月,原告与案外人姜某某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物业费和亮化费的收取标准及违约条款。2017年6月,被告吕某某购买房屋后到原告处办理了房屋变更信息,并于2017年7月、2020年4月缴纳了2017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费及亮化费。2020年7月1日至今的物业费及亮化费欠付至今,且双方未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受原告与原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束。
原告与原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精神,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随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基本法理,当房屋所有权由原业主转移至新业主时,涉及该房屋的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一并概括转移。
本案中,原告已提供了保洁、绿化、亮化、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被告通过购买并完成产权登记,已成为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带来的生活便利及财产价值维护。
因此,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及物业服务的实际受益者,应当承继该合同项下业主的权利义务,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负有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亮化费的对等义务。同时,基于前述认定,被告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其未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现所有权人及物业服务的实际受益人,应受原告与原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束,其拖欠物业服务费及亮化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物业服务费及亮化费予以支持,对违约金依法予以调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来源:龙井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杨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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