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日,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交所递交的IPO申请已进入已问询阶段,公司计划募集资金2.6亿元,保荐机构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定位
华电光大,公司位于北京市,是一家致力于新型催化材料研发与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脱除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新型催化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废旧催化剂回收和再生及相关服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产品为SCR脱硝催化剂、CO氧化催化剂以及相关服务,主要应用于火电、钢铁、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水泥、焦化等行业和领域。
主要财务数据
报告期内(2022年至2025年三季度),华电光大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69亿元、3.3亿元、3.15亿元、2.72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906.12万元、4230.2万元、2879.32万元、4032.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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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产品收入
华电光大的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或服务分类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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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率情况
华电光大的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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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大客户情况
华电光大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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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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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竞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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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可比公司竞争情况
华电光大与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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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华电新能源,实际控制人为贾文涛。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华电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5,504,000股,直接持股比例为35.00%,同时通过一致行动人中基信友、中基普惠以及上虞东贤间接控制公司33.42%股份的表决权,华电新能源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68.42%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自然人贾文涛持有华电新能源51.46%的股份,通过华电新能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68.42%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贾文涛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3年7月出生,华北电力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1996年7月至2000年7月,任兵器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院工程师;2000年7月至2005年3月,任中国华电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5年3月至2013年4月,任北京亿能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4月至2015年9月,任浙江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9月至2023年11月,任浙江威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12月至今,任北京华电光大新能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12月至今,任北京中基普惠环保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1年4月至今,任北京中基信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任公司总经理;2016年4月至2019年5月,任公司董事;2019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第一轮问询函中的问题
控制权稳定性及特殊投资条款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1)华电新能源持有发行人35.00%的股份,同时通过一致行动人中基信友、中基普惠、上虞东贤间接控制公司33.42%股份的表决权。贾文涛持有华电新能源51.46%的股份,通过华电新能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发行人68.42%股份的表决权,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2019年,发行人时任实控人董长青将其持有华电新能源33.07%的股权转让给贾文涛,并将剩余华电新能源21.68%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贾文涛行使(已于2020年签署《表决权委托解除协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由董长青及张俊娇变更为贾文涛。(3)华电新能源、中基普惠、上虞东贤为发行人持股平台,北京华北电力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长青分别为华电新能源的第二、三大股东,合计持有华电新能源36.31%股份。董长青系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贾文涛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4)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文涛及董事、经理申敦与开源雏鹰签署了包含回购义务的《大宗交易协议的补充协议》,如若公司在2027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现上市,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回购开源雏鹰的股份。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华电新能源的历史沿革情况,2019年董长青与贾文涛股权转让、董长青与贾文涛签订及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发行人实控人变更的具体背景,结合2019年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说明贾文涛是否实际支付对价及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2)结合董长青与贾文涛签订及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具体过程以及2019年董长青与贾文涛股权转让情况,董长青、北京华北电力大学在华电新能源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日常运作中与重大事项有关的表决情况等,董长青与贾文涛的关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说明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经营独立性的风险,并说明董长青转让华电新能源控股权是否真实,贾文涛是否对发行人拥有独立的控制权,发行人实控人认定的准确性,是否存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形。(3)列表说明华电新能源、中基普惠、上虞东贤等发行人持股平台出资人或合伙人的具体情况、选定依据、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合伙人出资是否为自有资金出资,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补充说明中基信友股东信息、营业范围、主营业务等基本信息,并参照前述要求核查说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股权代持等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1号指引》)等相关要求的情形。(4)结合实际控制人与开源雏鹰当前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特殊投资条款触发条件、各方权利义务、回购金额、义务承担主体的履约能力,说明相关安排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及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监管要求,是否可能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2.业绩波动原因及可持续性。根据申请文件:①公司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26,879.75万元、33,031.50万元、31,460.79万元和27,194.11万元,归母扣非净利润分别为1,873.15万元、4,330.66万元、2,523.42万元、3,824.61万元。②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脱销催化剂的销售占比逐年降低。
请发行人:①说明各期脱硝催化剂、CO氧化催化剂向下游行业销售金额及占比,说明两类产品向各行业销售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②结合火电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政策要求及全国实施进度安排,说明2020年至2025年脱硝催化剂市场空间测算情况及当期发行人业绩情况,发行人各期及期后新签订单变动情况;说明各期末国内火电厂改造完成比例,随着改造进度的推进,发行人是否存在充足市场空间维持现有营收水平,市场改造进度完成后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并做风险揭示,未来经营方向和盈利增长点是否存在较大变化。③结合脱销催化剂更换周期、脱硝催化剂使用数量与客户机组数对应情况等,说明主要客户各期采购发行人催化剂数量变动的原因,说明各期自然更换的催化剂销售金额,报告期内采购量增加是否主要来自新增装机容量增长。④说明最近一期CO氧化催化剂销售增长的原因,说明相关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过程,发行人是否掌握产品生产关键资源要素,相关产品是否生产门槛较低或主要来自外购,是否存在拼凑业绩的情形,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可持续性。⑤按实现销售年限对客户进行分层,说明业绩增长由新客户还是老客户驱动因素,各期新客户销售占比情况;说明各期主要老客户供应商份额变动情况,合作是否稳定;说明各期主要新客户销售内容及金额、开发过程、在手订单金额,相关合作是否具备可持续性。⑥说明最近一年归母扣非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主要产品毛利率是否明显下滑,说明系产品价格下降还是单位成本上升,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已改善;说明最近一期归母扣非净利润中新产品及新业务(废旧催化剂回收和再生、工程业务、委托加工业务)的贡献金额及比例,说明最近一期利润增长是否来自新产品或新业务,说明相关客户合作渊源、在手订单及后续合作持续性。
(2)销售真实性及收入确认合规性。根据申请文件:①报告期最近一期收入及利润同比增长,其中第三季度收入同比增长144.29%。②最近一年一期废旧催化剂回收和再生、工程业务、委托加工业务增长,对收入及利润增长贡献较大。
请发行人:①说明报告期内市场开拓过程及所投入资源,相关获客成本收入增长是否匹配;说明各期通过招投标获取订单的金额及占比,招投标过程性文件是否齐全。②说明各期各类产品对主要客户定价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③说明销售至集成商及终端客户的金额及占比,产品定制化过程是否对接终端客户,相关记录是否齐备;集成商相关销售是否需要安装调试,发行人前往终端客户完成安装调试的比例,是否获取终端客户出具的验收证明;分客户说明相关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式,是否早于终端客户出具验收证明的时点。④说明发行人产品终端应用情况,是否存在大量产品未投入使用的情形;说明主要客户逐年采购发行人产品数量情况,与客户年发电量/产量是否匹配。⑤说明最近一期新增废旧催化剂回收和再生业务的原因,开展业务需要的设备及技术储备获得时间,通过公司收购开展相关业务的原因,是否涉嫌拼凑业绩;说明该业务废旧原材料来源、主要供应商、采购过程(物流及运费匹配情况)及付款情况;说明主要客户销售内容、对应成本、毛利率,是否存在向客户采购回收原材料的情形,说明采购原材料后处理的具体过程,实质是否属于维修或更新,是否适用总额法核算。⑥说明工程业务与产品销售业务在合同签订、业务实施、收入确认等方面的差异,最近一年一期工程业务大幅增长的原因,对应主要客户及项目的情况;说明项目实施周期、收入确认周期、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相关条款、结算条款等,说明是否存在项目完工明显提前或实施周期明显短于同类项目的情形,各期实施工程的结算条款是否存在明显差异,项目是否具备收入确认的条件。⑦说明委托加工业务大幅增长的合理性,加工费结算情况与受托加工产品数量、运费的匹配情况。⑧结合各个期末前后1个月确认收入的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三季度收入高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提前或延期确认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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