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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张建国(化名,已于2021年去世)与李秀琴(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博文(化名)、一女张秀敏(化名)。2008年,张建国与李秀琴经法院调解离婚(A号民事调解书)。张博文与赵雪(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女张晓桐(化名)、次女张晓雅(化名),二人曾两次离婚又复婚,最终于202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B号民事调解书),张晓桐由张博文抚养,张晓雅由赵雪抚养。
张建国与李秀琴有一处祖宅(涉案宅基地),院内原有北房6间系张建国父母建造,2010年李秀琴独自出资新建房屋若干。2022年,张建国的兄弟姐妹签署赠与协议,自愿放弃对祖宅原有房屋的继承权,涉案宅基地及房屋确权归李秀琴所有。
2022年,涉案宅基地因重点项目建设面临搬迁腾退,为最大化拆迁利益,李秀琴将该院落分为三户(李秀琴、张博文、张秀敏)办理搬迁手续,三人分别与搬迁腾退部门签订《住宅房屋搬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协议,涉案宅基地共取得504.46平方米安置房指标,李秀琴选购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三套安置房,张秀敏选购四号房屋一套安置房,均与甲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
搬迁前,李秀琴、张秀敏、张博文签订协议书,约定分户仅为方便拆迁,所有拆迁房屋及相关利益均归李秀琴所有,与张博文、张秀敏无关。后张晓雅(由赵雪代理)作为涉案宅基地农业户籍在册人员,主张自己系合法被安置人,应享有50平方米安置房指标及相应一次性指标补偿款等房屋相关拆迁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秀琴、张秀敏、张博文支付相应拆迁补偿款。
被告李秀琴、张秀敏答辩称,张晓雅系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不符合享受拆迁利益的条件,且涉案宅基地及房屋系李秀琴个人财产,拆迁安置房指标按宅基地确权面积确定,与张晓雅无关;三人签订的协议明确拆迁利益归李秀琴所有,张晓雅无权主张,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张博文、张晓桐答辩称,同意李秀琴、张秀敏的答辩意见,张晓雅未满18周岁,不满足分户条件,不应享受安置房指标及相关拆迁利益。
庭审中查明,涉案宅基地搬迁腾退前,农业户籍在册人员为李秀琴、张博文、张秀敏、张晓桐、张晓雅五人;根据《搬迁补偿方案》,被安置人员需同时满足“户籍在被搬迁院落、系被搬迁人直系血亲、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个条件,张晓雅符合上述全部条件;安置指标可选择“按人均50平方米”或“按宅基地确权面积”确定,涉案宅基地选择按宅基地确权面积确定指标,超出334平方米的部分按标准发放一次性指标补偿款;李秀琴、张秀敏、张博文签订的协议,未经张晓雅法定代理人同意,侵害了张晓雅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被告李秀琴、张秀敏、张博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晓雅拆迁房屋相关补偿款1439757元(含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一次性指标补偿款对应份额);
该判决核心意义在于:明确未成年只要符合被安置人认定条件,即享有拆迁安置房相关权益,未满18周岁并非排除其权益的理由;亲属内部签订的拆迁利益分配协议,若侵害未成年被安置人合法权益,相应条款无效;宅基地拆迁安置房指标及一次性指标补偿款的分割,需兼顾房屋产权贡献与户内成员平等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充分体现专业律师精准援引法律规定、锁定核心证据的优势,为未成年被安置人维权提供典型参考。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张晓雅是否为合法被安置人、是否享有拆迁房屋相关权益;李秀琴、张秀敏、张博文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张晓雅应分得的安置房相关补偿款如何确定。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重点聚焦房屋部分):
第一,张晓雅系合法被安置人,依法享有拆迁房屋相关权益。根据《搬迁补偿方案》,被安置人员需同时满足户籍在被搬迁院落、系被搬迁人直系血亲、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个条件。本案中,张晓雅的户籍在涉案宅基地,系被搬迁人李秀琴的孙女、张博文的女儿,属于直系血亲,且系本村农业户籍成员,完全符合被安置人认定条件,其享有相应的拆迁安置房指标及相关补偿权益,未满18周岁不影响其被安置人资格,被告关于“未成年无权享受拆迁利益”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二,亲属内部协议侵害未成年权益,相应条款无效。李秀琴、张秀敏、张博文签订的协议,约定所有拆迁利益归李秀琴所有,该约定系三人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处分,但张博文仅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无权处分其女张晓雅应享有的拆迁权益,该协议未经张晓雅法定代理人同意,侵害了未成年的合法财产权益,相应处分条款无效,不能以此否定张晓雅的权益主张。
第三,张晓雅应分得的房屋相关补偿款认定。一是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涉案宅基地在册农业户籍人员共五人,该款项应由五人共同享有,张晓雅分得五分之一份额;二是安置房指标及一次性指标补偿款,涉案宅基地按宅基地确权面积确定安置房指标504.46平方米,其中由房屋建筑面积置换的部分归房屋产权人李秀琴所有,剩余由宅基地拟制而来的指标部分,由五名在册成员平均分割;结合《搬迁补偿方案》,兼顾公平原则,张晓雅应享有50平方米安置房指标,对应一次性指标补偿款按标准计算,综上,张晓雅应得补偿款共计1439757元。
胜诉办案心得(胜诉方律师视角)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未成年被安置人拆迁权益、安置房指标分割、亲属内部协议效力”等高频拆迁房产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被安置人提供参考。
精准认定被安置人资格,筑牢维权基础。本案胜诉的关键是,明确未成年并非被排除在拆迁安置权益之外的主体,只要符合《搬迁补偿方案》规定的被安置人条件,即享有相应的安置房指标及补偿权益。专业律师可精准解读拆迁政策,梳理户籍、亲属关系等核心证据,明确当事人的被安置人资格,破解对方无理抗辩。
否定无效协议条款,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针对亲属内部签订的、侵害未成年权益的拆迁利益分配协议,我们重点主张“监护人无权处分未成年财产”“协议侵害第三人权益条款无效”,结合赠与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成功让法院认定协议相关条款无效,为当事人追回权益。律师可精准援引民法典关于监护职责、合同效力的规定,破解亲属内部协议的不合理限制。
精准分割安置房指标及补偿款,兼顾公平与产权贡献。拆迁安置房指标的分割需区分“建筑面积置换部分”与“宅基地拟制部分”,前者归房屋产权人所有,后者由户内成员平等享有;一次性指标补偿款作为安置房指标的延伸利益,应按成员享有的指标份额分割。房地产律师可结合拆迁政策,精准计算当事人应得份额,确保补偿款主张有依据、获支持。
核心风险提示与维权建议。未成年被安置人拆迁权益纠纷需重点防范三大风险:一是亲属为最大化拆迁利益,签订内部协议独占利益,侵害未成年权益;二是混淆“分户条件”与“被安置人资格”,误认为未成年不满足分户条件即无权享受安置权益;三是未留存户籍证明、拆迁政策文件、亲属沟通记录等证据,遭遇纠纷时无据可依。建议:1. 作为未成年被安置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及时关注拆迁进展,明确未成年人的安置权益,避免亲属协议侵害其利益;2. 留存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拆迁补偿方案、安置房买卖合同等核心证据,为维权提供支撑;3. 重点关注拆迁安置指标的分割规则,明确未成年人应享有的份额,确保权益不被侵占。
最后,若您正面临未成年被安置人拆迁权益纠纷、安置房指标分割争议等问题,切勿盲目协商或应诉。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协助您解读拆迁政策、梳理核心证据、精准主张权益,帮您成功为未成年锁定拆迁房屋相关利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宅基地拆迁安置房纠纷、拆迁协议争议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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