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下的金融市场中,一个看似完美的“三角关系”正在悄然形成:急需资金但资质不足的企业,受限于风控规定却需要完成放贷任务的银行,以及在其中牵线搭桥的金融助贷公司。
表面上,企业获得了贷款,银行完成了指标,助贷公司赚取了服务费,似乎皆大欢喜,三方共赢,但实际上却存在巨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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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骗取贷款罪,许多金融助贷公司常见的操作模式是帮助企业“优化”材料,比如虚构购销合同,夸大经营规模,“人造”银行流水等,使原本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顺利通过银行审核。
这种行为常被行业内部默认为“合规”,但在法律层面,一旦企业无法偿还贷款,且被查实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企业就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刑法》175条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此处的重大损失具体为造成银行50万(含50万)以上的贷款无法收回,即成立本罪。
金融助贷公司如果明知企业材料造假或帮助企业造假,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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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另贷款诈骗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直接责任人、组织、策划、实施人员可能被列为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主体。
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取得贷款后,存在以下情形:1、贷款前存在大额负债,自身无偿还能力;2、获取资金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3、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4、抽逃、转移、隐匿财产,逃避返还义务;5、取得资金后直接“跑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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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助贷公司如果对借款人的真实意图是明知的,但为了拿到高额服务费选择性忽视,进而帮助借款人完成借款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明知或放任”的故意,也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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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经营,金融助贷公司的唯一出路
1、不参与任何材料的造假,绝不伪造、变造银行流水、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申报文件,可以协助企业整理,但不能“无中生有”;
2、服务协议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不向客户承诺“包下额度”,“瞬时秒到”等;
3、加强合规培训,定期对业务团队进行刑事风险培训,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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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作法律风险提示与普法参考,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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