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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尘埃落定。面对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进行抗辩、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不利局面,段建国律师凭借深厚的劳动法专业素养和对案件脉络的精准把控,成功帮助当事人厘清事实、重塑案由。最终,仲裁委全面采纳了代理意见,裁决支持了当事人关于工资支付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核心诉求,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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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长期欠薪引发的离职纠纷
本案当事人于2017年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运营支撑部经理。自2025年起,公司开始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在长达数月未足额领取薪酬的情况下,当事人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然而,公司在仲裁中辩称,拖欠工资系因行业下行导致经营严重困难,且已与员工达成缓发协议,主观上并非“恶意欠薪”,因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介入
穿透“经营困难”的表象
接受委托后,段建国律师并未局限于简单的证据整理,而是对案情进行了深度复盘。他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争议焦点绝非简单的欠薪数额计算,而在于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段建国律师分析指出,企业经营困难或许可以解释资金周转的暂时紧张,但并不能成为长期、跨季度拖欠工资的合法理由,更不能因此豁免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他强调,虽然公司极力渲染其亏损状态,试图将经济补偿金与“主观恶意”进行捆绑,但在法律实践中,只要存在无故拖欠的客观事实,劳动者即有权行使被迫解除权。
精准破局
夯实客观事实,剥离主观抗辩
为了打破公司方设置的“主观恶意”迷障,段建国律师调整了办案思路,将主攻方向锁定在“客观事实”的构建上。
他指导当事人系统整理了银行转账记录、《收入纳税明细》、考勤记录以及与公司沟通的记录。在准备代理意见时,段建国律师明确提出:法律所保护的不仅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更是其基于生存需要的期待权。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只要未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就构成了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这一精准的法律定性,为后续的庭审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庭审交锋
锁定违法事实,筑牢胜诉根基
庭审过程中,段建国律师展现出极强的庭审驾驭能力。面对公司方提出的“经营困难已沟通”、“缓发而非不发”以及当事人个人工作表现不佳等多项抗辩,段建国律师逐一进行有力回击:
关于拖欠事实:他直接举证质证,要求公司对拖欠的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在对方当庭承认拖欠2025年3月至9月工资的事实后,段建国律师当即指出,无论公司内部财务状况如何,拖欠工资的客观行为已经持续半年之久,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经济补偿:针对公司“无主观恶意”的抗辩,段建国律师援引立法本意指出,法律规制的是违法行为本身。只要存在拖欠工资的客观事实,且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这与公司是否“自认为恶意”无关。
关于员工表现:对于公司当庭提出的当事人工作失职等指责,段建国律师指出,该主张与本案拖欠工资的争议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处罚或扣款,属于混淆视听。
胜诉落地
裁决支持核心诉求,专业价值彰显
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仲裁委最终完全采纳了段建国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书明确指出,施惠特科技公司确系存在拖欠工资的客观事实,张栋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当事人支付2025年3月至6月及8月至9月的被拖欠工资,并支持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
这一结果不仅为当事人在经济上挽回了重大损失,更是在法律层面确认了其“被迫离职”的正当性。
从复杂的财务数据中厘清欠薪脉络,在公司“经营困难”的抗辩声中坚守法律底线,段建国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一名专业劳动法律师的精准判断力与责任感。胜诉裁决的背后,不仅是对个案正义的守护,更是对《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的深刻践行。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及段建国律师,正以专业的法律服务,为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筑起坚实的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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