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起民事纠纷中,被告因虚假陈述付出了沉重代价。一起混凝土货款纠纷里,乙公司承建项目使用A公司混凝土,双方有盖章对账单,但庭审时乙公司全盘否认买卖合同关系,既不认可欠款也不提交付款证据。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113万余元货款及利息后,乙公司上诉时突然称已付25万并提交证据。法院认定其隐瞒事实、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罚款5万元,复议也被驳回。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秦某一审拒不到庭,法院判其承担连带责任后,秦某上诉否认借条签名,要求鉴定,重审时又承认借条是自己签的,最终同样被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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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形式多样。有的故意否认客观事实,比如婚约财产纠纷中男方否认自愿赠与行为,合同案中否认自己的签名或手印,甚至用撤回鉴定、不缴鉴定费拖延时间;有的虚构事实,比如串通他人捏造债务转移财产,或对代理人虚假陈述让其成为说谎工具;还有个别律师诱导当事人回避或虚假陈述,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这类行为占比最高的是故意否认,达64.4%,且呈多样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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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的后果远超当事人预期。民事上,若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可索赔,法院会判赔偿;司法处罚上,法院可根据情况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比如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轻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像乙公司和秦某的案例,不仅要承担原本的债务或责任,还要额外支付罚款,反而让自己更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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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虚假陈述屡禁不止?一方面是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唯利益至上;另一方面是存在侥幸心理,觉得没证据法院查不到,违法成本远低于可能获得的利益;还有过去制裁措施不够有力,现行法律对真实陈述义务和虚假陈述的规制不够明确,即使罚款拘留,力度也不足,导致有些当事人愿意冒险。要减少虚假陈述,得加强诚信建设,把虚假诉讼主体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立案时严格审查身份和案件类型;提升司法应对水平,让案外人能参加诉讼,及时发现虚假诉讼;强化部门联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查处后启动再审和处罚。同时,当事人遇到对方虚假陈述时,要冷静用证据戳穿,比如指出陈述矛盾,展示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引用法律规定说明后果,还原真实情况,避免情绪化表达,这样才能让法官支持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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