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2 月初,广东珠海市民胡先生准备带 65 岁母亲梁女士前往澳门旅游,办理签证时系统审核不通过,原因是梁女士被法院限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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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查询后发现,母亲梁女士在 2018 年就被中山市第一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涉及案件案号为(2016)粤 2071 执 8948 号,限制消费令接收单位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让胡先生无法理解的是,母亲梁女士不仅不是被执行人,还是这起案件的胜诉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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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胡某与梁女士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将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至中山市第一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房款与契税,开发商已完成房屋销售登记备案,梁女士也已收房。两人以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胡某、梁女士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487.8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765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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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该被执行的是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但 2018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限制消费令显示,法院在对该公司采取限高措施时,错误将梁女士列为被限制消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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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显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历史法定代表人均为李姓人员,公司高管名单中并无梁女士。该公司共有 13 条历史限制消费令,涉案总金额 3254.2 万元,这起案件涉案金额仅 8141 元,是唯一一起将梁女士列为限高对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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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介绍,母亲早已办好涉案房屋房产证并将房屋出售,纠纷早已了结。被错误限高后,梁女士无法乘坐飞机和 G 字头高铁,正常出行受到严重影响。
2 月 4 日,胡先生向中山市第一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2 月 24 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均未得到明确回复。2 月 23 日,胡先生向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 2 月 28 日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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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 日,记者联系中山市第一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核实相关材料后表示,此事系立案时信息输入错误,会尽快解除对梁女士的限制消费措施。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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