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03年10月2日,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计生委干部马朝晖在位于翼城县北关村紫藤巷的家中被杀害,身中49刀。 经过长达3年的侦查和8年的审理,山西高院2014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慧和李文浩死缓、以包庇罪判处董昀有期徒刑10年。2018年1月15日,最高检以原裁判“确有错误”为由建议最高法重新审判。2024年12月19日,山西高院对“紫藤巷凶杀案”进行了重新开庭审理,包括本人在内的全体律师均为各自当事人作了彻底的无罪辩护。现将本人庭后提交的董昀辩护词作简化处理后,分别予以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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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昀和李慧、李文浩的有罪供述均系刑讯逼供的产物,应当全部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董昀和李慧、李文浩被刑事拘留后,并未依法移送看守所羁押,而是由专案组羁押在非法定场所L宾馆。李慧、李文浩移交看守所后,一度被再次提回L宾馆羁押审讯。董昀和李慧、李文浩在历次庭审中均供称自己在L宾馆期间遭受了残酷的刑讯逼供,三人的历任辩护人都申请将L宾馆形成的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山西高院终审期间和本次再审期间,以审讯地点违法为由排除了大部分有罪供述,但对于刑讯逼供却讳莫如深、有意淡化或避免触及,且对三人在看守所期间形成的少量有罪供述不予排除。出庭检察员一方面承认其对本案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持有疑虑,故而展开了系列调查;另一方面又当庭拒绝回答庭审是否排除了其曾经持有的疑虑。本律师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本案存在刑讯逼供,三人在看守所期间形成的有罪供述同样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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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庭播放的检察讯问同录非但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可能,相反提供了大量证据或线索指向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1.讯问同录没有全程同步。狭义的全程同步是指审讯开始前和签完笔录后的完整过程。广义的或者真正有意义的全程同步是指羁押全过程的完整录音录像。否则镜头前刑讯逼供,镜头前先搞定,然后打开同录进行演练,同录异化成了洗钱机制。不完整的同录非但不能遏制非法取证,相反会让刑讯逼供更难发现、更难证实。三人在庭审中均称讯问同录开始之前,侦查人员有对其刑讯逼供,有让其提前背诵和演练,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讯问前公安人员有进行人身威胁。
2.检察院审查讯问时没有告知身份。根据检察院审查逮捕的讯问同录,承办人员没有穿着检察制服且没有告知自己的身份。董昀称所有审讯人员都喝过酒,认为他们都是一伙的,刚刚在饭局上交流过。公安审讯人员陪同检察院承办人员一起审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导致的精神强制在审查逮捕期间没有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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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纸质笔录的记录时间真实性成疑。董昀称审查逮捕的讯问是在晚上。同录中审讯人员满面红光可佐证这一点。李慧称他们的羁押房间没有窗户、没有时钟、灯光24小时照射,根本无从分辨白天和黑夜。非但公安机关的纸质笔录而且检察机关的纸质笔录,信用均已破产,真实性均存疑。
4.同录不反映讯问的完整场景。检察机关讯问,同录却是由公安机关制作。三人均称审讯现场还有多名公安人员包括对三人进行过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躲在幕布之后但却没有出现在镜头之前。有技巧的拍摄,故意选择入镜人选,更让人怀疑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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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察机关没有独立办案,没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人员讯问时竟然允许公安人员在场,失去了独立查明案情的机会。李文浩对检察人员称没有刑讯逼供,那是因为刑讯逼供的人就在房间里面,其不敢说真话。李文浩对检察机关刻意强调,公安机关对其生活各方面照顾的特别好显得非常反常。因为实际情况是,李文浩被铐在铁椅子上长达几十天。这显示李文浩的回答违背本意,意志不自由。
6.董昀称其左胳膊被打持续疼痛,经常用右手按摩。同录多帧画面可以证明这一点。出庭检察员当庭称视频中看不出董昀有伤,那是因为视频中根本没人查看董昀的伤情。检察官没有进行检查,镜头也没有进行对准,衣服遮挡当然看不出伤情。但看不出是因为没看,不等于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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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庭侦查人员杨某的当庭证言不可信,加深了辩护人对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怀疑
1.杨某当庭竟然辨认不出视频画面中的自己,显示此人极度心虚。如果审讯合法,杨某为何害怕面对讯问同录?
2.杨某当庭多次撒谎,显示此人毫无诚信,其关于“没有刑讯逼供的证言”不可信。比如杨某称其未从看守所将李慧带到L宾馆审讯,但却有其第二次在L宾馆制作的讯问笔录。又比如杨某先是称检察院审讯时他不在场,但当法庭提出有视频证据后,又匆忙改口称是检察院邀请去的。辩护人追问检察院的谁邀请去的,杨吞吞吐吐不知所云。再比如杨某当庭称羁押房间有床垫可以休息,但董昀、李文浩、李慧和看守武警孙某均称房间里面只有铁椅子没有床。
3.杨某当庭不敢发誓也不敢接受测谎鉴定。辩护人曾向其发问,是否愿意就刑讯逼供问题进行发誓及进行测谎鉴定,杨某均借故予以推辞。与此相对,董昀则当庭表示其愿意当庭发誓并接受测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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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为何会出现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讯问中以及究竟采用了何种手段突破了董昀、李文浩、李慧三人口供等律师发问,杨某均当庭拒绝回答。
5.杨某当庭称公安局领导说把人羁押在哪里就可以羁押在哪里,当庭说把董昀、李文浩、李慧三人羁押在L宾馆进行审讯完全合法。这些当庭说法不仅明显违反刑诉法,而且彰显其目无法纪、为所欲为的嚣张态度。以杨某当庭呈现的形象,本辩护人内心非常确信其并无什么特别高超的审讯技巧,而只是善于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
6.杨某身为刑侦人员具备丰富的反侦查技巧。在调查其是否实施刑讯逼行为时,杨某存在规避自身责任而做不实证言的强大动机。如果杨某自称没有刑讯逼供就可以过关免责,那么是否也应该基于董昀、李文浩、李慧三人历次庭审的无罪辩解而将三人直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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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案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本案存在残酷的刑讯逼供
1.三名原审被告人的当庭供述是法定的证据种类。需要指出的是,山西高院和临汾中院之前主要就是根据三名原审被告人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给其定罪判刑的。因此,三名原审被告人当庭关于其遭受刑讯逼供的供述本身就是证据。
2.三名原审被告人关于L宾馆羁押场所的环境描述、刑讯主体、刑讯手段等供述,相互印证,已经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三人均称“羁押场所只有椅子没有床,灯光24小时照射,分不清白天黑夜。将三人铐在铁椅子上长达数十天”,这本身已经是令人难以忍受的变相肉刑。即便不考虑其他的肢体暴力,这个审讯方式本身已属于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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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立证人孙某出庭作证,证明其曾经作为武警战士在L宾馆看守过董昀。孙某证称审讯室只有椅子没有床,看到过董昀身上的淤青和伤情,并用热鸡蛋帮董昀缓解过伤情。孙某的证言和董昀、李慧、李文浩的供述相互印证。
4.李文浩在本次庭审期间,当庭供述监狱狱友X、Y称其曾经和董昀羁押在临汾市看守所同一监室,看到过董昀身上的淤青和伤情。本辩护人当庭发问董昀当年同监室室友有哪些人,董昀说出了包括X、Y在内的七个人。董昀和李文浩没有串供的机会,本辩护人庭前不知道X、Y的存在,仅仅是受到李文浩当庭供述的启发才临时向董昀进行发问。李文浩和董昀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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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言词证据之间存在五种印证模式:嫌疑方和嫌疑方印证、嫌疑方和被害方印证、嫌疑方和证人印证、被害方和证人印证、被害方和被害方印证。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零口供但多名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从而被定罪判刑的案件很多。本案证明刑讯逼供的证据包括三个原审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三名中立证人的证言和当庭播放的讯问同录,已经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本案证明刑讯逼供的证据已经远强于证明故意杀人和包庇的证据。
6.刑讯逼供很难从证据上加以证明,这是因为刑讯逼供者营造了封闭的环境,被刑讯者没有任何举证能力。对于刑讯逼供,除了前述证据分析,本案还可以做三个经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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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取证合法,为啥专案组放着法定的羁押场所不用,而要选择在L宾馆讯问?为啥在移交看守所羁押后又再度将人提到L宾馆讯问?看守所跑风漏气完全可以通过异地羁押、严肃看守所法纪、隐藏相关人员真实身份等方式去解决。为了防止跑风漏气而在L宾馆审讯的说法不成立。
(2)检察机关讯问,公安侦查人员为何要在场监督?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公安人员意图继续对三人进行精神控制,维护之前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果实。
(3)如果不是遭受了难以忍受的精神和肉体折磨,三名原审被告人又怎会违心承认自己杀人、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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