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据“江西环境”微信公众号消息,2025年,赣州市持续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聚焦水、气、危险废物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经案件初评复审及专家会审,评选出2025年度十起生态环境执法指导性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示范引导作用,现予以公布。
案例1
信丰县某公司超标排放含铜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2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流水质颜色异常问题进行溯源排查,排查发现信丰县某公司循环池回水管处液体通过缝隙渗入旁边电缆沟内,经电缆沟内管道流向雨水井,之后流入厂区雨水管道,最终排入河道。执法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铜浓度为149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的29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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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开展溯源排查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8月25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
三、启示意义
重金属污染具有长期性、累积性等特点,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涉重金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社会责任,按照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规定的方式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例2
南康区某矿业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4月4日,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对某矿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将生产废水排入外环境。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具备处理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清运现场遗留的生产废水、污泥等污染物,并对现场废水、污泥等采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中含有重金属及氰化物,且不同程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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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进入矿山检查企业排污情况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程序,2025年4月10日,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已移送至法院审理。
三、启示意义
矿山企业普遍地处偏远,但绝不是生态环境监管的盲区。本案印证了“违法成本必超收益”的铁律,任何试图突破监管防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矿山企业必须摒弃侥幸心理,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3
信丰县某公司非法倾倒畜禽粪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一起粪污异味扰民的信访件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下,采取调阅天网、交通监控和现场走访等方式,迅速锁定了排污车辆和当事人,并查实了信丰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往市政污水管网倾倒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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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排查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25万元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2月5日,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行政拘留12日。
三、启示意义
畜禽养殖及粪污处置单位应当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严禁随意排放、倾倒。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及时查处了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案例4
寻乌县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1日,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流水质异常问题进行溯源排查,经排查发现,寻乌县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晚将印刷生产线产生的冲洗废水排放至车间门口的污水井。根据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公司印刷生产线产生的冲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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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28万元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9月16日,寻乌县公安局决定对该公司责任人员陈某某行政拘留7日。
三、启示意义
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必须做到“全流程闭环”,而非停留在纸面承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制度,加强内部环境管理和员工培训教育,将“绿色生产”内化为经营理念和行动自觉,坚决杜绝“重生产、轻环保”的短视行为。
案例5
全南县某公司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7日,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全南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有水流出,废水自动监测站房内监测设施正在运行。经查阅统计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发现,该公司2024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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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41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对维护水体生态功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至关重要。部分排污单位存在只关注排放浓度,不关注排放总量的情况。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定期核查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止出现超总量排污的违法行为。
案例6
兴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线索,2025年3月2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兴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环保检测线发现1根黑色、长度为64厘米的OBD作弊器,在外观检测线发现1根黑色、长度为32厘米的OBD作弊器。经对比检验,使用OBD作弊器后,可以使OBD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变成检查合格,同时车辆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发生了变化。通过调阅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辆检验收费台账进行核对发现,该公司2021年9月7日至2025年3月17日期间出具了4016份CAL ID虚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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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发现两根OBD作弊器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5年4月2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4月27日,兴国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依据《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6日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5年9月26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做出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本案通过视频监控,以非现场检查和大数据筛查的方式掌握了当事人涉嫌使用OBD作弊器的违法行为线索,并通过现场检查,第一时间固定了关键证据。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7
龙南市某公司未开启碱液喷淋装置排放废气移送拘留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7日,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龙南市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1#酸溶车间酸溶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正在外排。根据该公司技改环评批复,酸溶废气需经过“碱液吸收+水吸收”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酸溶废气处理设施仅有水喷淋装置在运行,碱液喷淋装置未启动,且碱液喷淋循环水经检测呈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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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企业碱液喷淋装置未开启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39万元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8月15日,龙南市公安局决定对该公司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行政拘留5日。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失效,导致污染防治设施形同虚设,未能有效发挥治污作用,最终企业受到了罚款处罚,相关责任人员也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企业应当将环保要求深度融入生产经营全链条,落实岗位责任,实现绿色发展。
案例8
定南县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8月31日,赣州市定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定南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三车间正在生产。该公司配套建设了水喷淋塔、碱液喷淋塔、活性炭吸附等废气处理设施,但现场检查时仅前端抽风机开启,水循环喷淋塔、碱液喷淋塔抽水泵、活性炭吸附均未开启,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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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夜查发现企业治污设施电机未开启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20万元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1月14日,定南县公安局决定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行政拘留6日。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中“设施建设是基础,规范运行是关键”。部分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为节省成本或图一时方便,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9
南康区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6日,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康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废油漆桶(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的经营活动,将废油漆桶通过压缩打包机压块后转运售卖。经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现场清理过磅,已压缩打包的废油漆桶压块14.4吨,未压缩打包加工的废油漆桶0.56吨,场地上堆放的油漆渣及沾染有油漆的过滤球共计3.6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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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排查发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场所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程序,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2月26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处置有严格的技术规范要求,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切勿为了经济利益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10
赣县区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5日,赣州市赣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赣县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13.62吨的废旧铅酸电池贮存在公司厂区外的仓库内,该仓库未做防腐防渗漏措施,也未关闭大门,无关人员随时可以进入。该公司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6.1.1“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和6.1.6“贮存设施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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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1月26日,该公司提交了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并于11月28日通过《赣南日报》进行公开道歉,作出了环保守法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一部分第六条“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可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渗漏,进而造成环境污染。贮存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按标准建设合规的贮存设施,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和人员管控制度,杜绝因管理疏漏引发环境安全隐患。
来源:“江西环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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