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劳动者主张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实体权利的基础。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时,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杨志红律师深度辨析 |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可参照本篇文章中两起劳动关系案件确认的思路)
本文以笔者代理的张三与汉中哪度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案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2024)陕07民终848号)为切入点,还原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的审理过程,剖析法院如何围绕人格、经济、组织“三属性”进行证据审查,并驳斥用人单位“受雇于个人”、“代发工资”等常见抗辩。
本案最终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并引申出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衍生权利,这个案件的仲裁论述我觉得是非常。
一、 案情回溯:未签合同下的履职受伤引发劳动关系之争
劳动者张三于2022年2月起为哪度通公司提供劳动,负责“数据中心”、“西安子午”等项目的沟通协调与采购工作。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张三的工资由哪度通公司对公账户按月发放,部分项目备用金及报销款亦通过公司账户支付。
2022年9月12日,张三在履行“西安子午”项目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案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哪度通公司懈怠处理,抗辩张三与李某形成个人劳务且事故发生不属于工作期间,与公司无关,自2022年9月起停发了张三工资。同年,案外人提起交通事故侵权诉讼,起诉了张三和公司,一审张三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判决由侵权人张三向案外人赔偿。笔者了解情况后,认为可以在公司住所地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劳动仲裁,张三与案外人事故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非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若劳动关系胜诉证实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则应有哪度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员工张三。
依照这个思路,为推进案件进展,张三于2023年4月以公司未签合同、未缴社保、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关待遇。
仲裁审理阶段支持了张三的请求。哪度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抗辩理由层层递进:一审辩称张三系受“李某个人雇佣”;二审又辩称其支付款项系“代李某发工资”,同时提出张三钉钉打卡系统与案外人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均驳回了哪度通公司的诉请,维持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认定。
二、 裁判逻辑:法院对劳动关系“三性”的深度审查
在本案中,由于缺乏书面劳动合同,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法院从人格、经济、组织三个维度展开了递进式的司法审查。
(一)人格从属性:微信工作记录下的指挥与管理
人格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体现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本案中,张三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击破“个人雇佣”抗辩的关键证据。
记录显示,哪度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长期、直接地向张三布置任务,内容涵盖联系施工人员、确定材料品牌、汇报项目进度等具体事务。这种持续性的工作指示,表明张三并非独立的承揽方,而是嵌入公司运营体系、服从公司意志的劳动者。仲裁、法院均认定,张三的工作内容属于哪度通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且需向法定代表人汇报,这完全符合人格从属性的特征。
(二)经济从属性:银行转账记录的“三重证明”
经济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通过劳动力付出获取相应报酬。本案中,哪度通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起着关键作用,形成了“三重证明”:
支付主体:工资由公司账户而非“李某”个人账户支付,直接指向用人单位。
支付规律:自2022年2月至8月,按月规律发放,备注为“工资”,符合劳动关系下的薪酬支付特征。
款项类型:除工资外,公司还支付了“备用金”及“报销款”。此类款项的支付,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存在内部管理与隶属关系,而非平等的民事往来。
(三)组织从属性:业务内容的嵌入
张三所从事的“数据中心”项目沟通工作,属于哪度通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其劳动过程并非独立于公司之外,而是作为公司业务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这种将个人劳动纳入用人单位生产组织体系的事实,构成了组织从属性的客观基础。
三、 抗辩之驳: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为何失效?
哪度通公司在诉讼中否认劳动关系的常见抗辩策略,但因缺乏证据支撑,均被法院驳回。
抗辩一:受雇于“个人”而非公司。
哪度通公司主张张三系项目合作人“李某”的个人雇员,双方形成个人劳务。法院审查后认为,张三的工作指令来源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报酬支付来源于公司账户,工作内容服务于公司项目。李某即使存在,其角色也仅是公司的管理人员或合作方,其存在不能阻断张三与公司之间已经建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用工事实。
抗辩二:公司转账系“代发工资”。
在二审中,公司提出其支付给张三的款项是代李某发放的工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需对该“代付”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公司仅提交了附言为“还款”的转账记录,既无李某的书面委托,也无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法院据此认定其举证不能,未采信该抗辩。
抗辩三:利用其他平台痕迹混淆主体。
公司抗辩称张三所从事的西安项目日常管理在案外人陕西某建设公司的钉钉审批系统中,试图以此否定与哪度通公司的关系。法院审理认为,该钉钉系统系多单位协作的“业务审批系统”,而非“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系统中出现张三的名字,仅能证明其为项目进行过协作审批,不能证明其接受该公司的考勤、考核与管理。在没有证据证明张三与陕西某公司存在人身与经济依附关系的情况下,该孤立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本案已经查明的用工事实。
关联案件的印证:
在二审诉讼中,另案(西安中院(2024)陕01民终7604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做出判决,改判认定“张三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进一步加强了本案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基础。
四、 权利的延伸:劳动关系确认后的法律后果
随着劳动关系的确认,张三基于《劳动合同法》享有的各项请求权自然成立:
拖欠工资:2022年9月1日至16日期间的工资,公司应予支付。
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书面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022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
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拖欠工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出具离职证明:为保障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用人单位负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法定义务。
五、 结语与启示:事实优先原则下的证据攻防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对司法实践具有以下启示:
第一,对劳动者的启示:证据是确认关系的“敲门砖”。
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注意收集能够体现“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证据。本案中,张三胜诉的关键在于其完整保留了微信工作指令、公司账户银行流水等核心证据。这些证据直接指向了劳动关系的“三性”特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对用人单位的警示:合规用工。
试图通过“个人雇佣”、“代发工资”等说辞割裂劳动关系,不仅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反而会因恶意诉讼增加自身诉累。只要存在支付工资、实施管理、业务隶属的客观事实,法律将依据“事实优先”原则来认定劳动关系。
第三,对司法裁判的参考:穿透式审查。
面对用人单位的复杂抗辩,法院坚持穿透式审判思维,不被“代付”、“合作”等表面形式所迷惑,通过审查工资支付主体、工作安排主体、业务归属主体,综合认定法律关系本质。本案的“三性”审查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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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志红 律师
执业证号:16107201810028186
中共党员 | 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执业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 | 劳动与社会保障 | 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
行业职务与社会兼职
第四届汉中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 副主任
第四届汉中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与文体福利委员会 委员
陕西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 学员
无讼特邀讲师、无讼作者
专业成就与荣誉
承办案件入选陕西律协 “2023年陕西省劳动争议十大影响力案例”
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入选无讼阅读 “最受读者欢迎TOP30作者之一”
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知乎号:陕西杨志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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