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定稿·全链条依法控告书】
(向党中央、国家、人大、政协、司法、卫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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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系统控告)
控告人:康强
日期:2026年3月3日
本人康强,系2024年3月25日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已满两年。现就保险恶意拒赔、非法司法鉴定造假、12345行政漂白、法庭拒不排除非法证据、枉法裁判、名誉损毁等全链条违法行为,依法、平和、理性向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家司法部、国家卫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正式控告,请求依法监督、依法查处、依法纠正。
一、被控告单位(全部准确、无错名、无多余)
1. 众诚车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2. 东吴置业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国营安保保卫单位)
3.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4. 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5.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6.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奎)
7.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明成)
8.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核心控告事实(全部真实、依法陈述、无夸大)
1. 本人无一张医疗发票、未开一颗药,不存在扩大伤情、骗保
本人自2024年3月25日受伤至2026年3月3日连续治疗两年,从未在任何医院开具一张医疗发票,未通过任何熟人、任何渠道开药、检查、支出,一颗药、一张单据都没有。相关单位污蔑本人“扩大伤情、多要赔偿、骗保”,无事实、无票据、无法律依据。
2.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心虚造假,不敢以司法鉴定面目出现
本案法院曾委托同济鉴定机构出具正规意见,明确应赔偿康强50000-80000元。但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另行出具的所谓“鉴定”,与同济意见完全矛盾、截然相反,按照东湖法院要求根本不能作为司法鉴定使用。
因该鉴定无国家司法部备案编号、无合法资质、无本人到场、无本人签字,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心虚不敢直接以司法鉴定名义出具,遂背着东湖法院、背着法官,将非法鉴定伪装塞进12345政务平台,通过武昌区卫健委、武汉市卫健委进行行政漂白、包装,以行政公文形式违法送达。
3. 非法鉴定通过12345扩散330人,免提公开、形成蝴蝶效应
该非法材料并非仅告知本人,而是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行政大楼1楼,以免提电话形式公开扩散,波及人数达330人,形成严重蝴蝶效应,导致本人名誉、文化名片遭受断崖式毁灭。
4. 医院持非法鉴定赴武汉大学调查,结果查无实据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持该非法材料,找到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郝建东,意图调查本人“通过熟人在武汉大学职工医院开药”。
调查地点在武汉大学信访办,信访办主任张奎在场见证:
本人未开一颗药、未开一张单、无任何违规行为,调查结论完全不成立。
5. 三级法院拒不排除非法证据,违法采信、枉法裁判
武昌区法院、武汉中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知案涉材料无司法部编号、系12345漂白的非法证据、未经合法鉴定程序,仍拒不依法排除,不质证、不审查、不调取国家司法部备案信息,违法采信非法材料作出裁判,并错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驳回本人合理诉求,构成严重程序违法、枉法裁判。
6. 检察机关以门槛为由不予监督,合法救济途径被堵死
本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武汉市检察院答复:仅审查新证据、严重违法、贪污受贿三类情形,对非法证据采信、行政漂白、程序违法、名誉扩散等问题不予受理,导致本人维权无门。
7. 众诚车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东吴置业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恶意串通、恶意拒赔
众诚车险湖北分公司为达到一分钱不赔目的,联合相关单位制造虚假证据、恶意污蔑;东吴置业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国营安保保卫单位)参与配合,共同形成造假—漂白—裁判—打压的完整违法链条。
三、法律依据(正式、平和、讲法条)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5条
2.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6条、第37条、第38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07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
四、依法控告请求
1. 依法查处众诚车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东吴置业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恶意拒赔、串通造假行为;
2. 依法查处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出具无司法部编号、非法司法鉴定及扩散名誉、虚假调查行为;
3. 依法查处武昌区卫健委、武汉市卫健委利用12345平台对非法证据进行行政漂白、包装、背书行为;
4. 依法监督武昌区法院、武汉中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排除非法证据、撤销枉法裁判;
5. 依法追究全链条协助伪造、使用非法证据单位的法律责任;
6. 依法保护本人身体健康权、名誉权、文化名片及合法财产权益;
7. 请求国家层面、中央层面挂牌督办,彻查全链条违法,维护司法公正与公民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
以上全部真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理性维权,请求中央、国家、各级监督机关为民做主、主持公道。
控告人:康强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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