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马钊
近期,上海首例“职业闭店人”因合同诈骗罪获刑,标志着以“0元接盘、虚假变更、恶意闭店、卷款跑路”为模式的恶意逃债行为,正式从民事追责迈入刑事惩戒。这一判决不仅回应了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维权痛点,更从公司法层面刺破了“法人独立地位与有限责任”的滥用面纱,厘清了市场主体退出、清算义务与恶意逃废债的责任边界,对规范公司登记、强化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义务、净化市场生态具有标杆意义。
首先,上述案件中清晰展示了职业闭店的套路本质:对公司法基本规则的系统性背离。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两大基石,其制度初衷是降低股东投资风险、鼓励创业创新,而并非成为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与消费者权益的工具。“职业闭店人”的操作链条,恰恰是对这两项核心规则的恶意利用:这种操作,通过受让已陷入困境企业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虚构清算报告、简易注销登记等方式,将公司资产掏空后“关门走人”,以公司“主体消亡”掩盖个人非法占有目的,让债权人、员工、消费者陷入求偿无门的困境。
从公司法逻辑看,该行为突破了权利行使的合法边界:一是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以公司为外壳实施欺诈,符合《公司法》第23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关规定;二是违反清算义务,未依法清算即注销或是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违背公司退出环节的法定程序;三是规避出资与偿债责任,借助股权变更、代持、空壳化等手段,切断责任关联,让有限责任变身成为“免责护身符”。
其次,上述案件从公司法责任规制层面,体现出从民事穿透到刑事入罪的逻辑衔接。
首例职业闭店人入刑,并非单纯的刑事裁判,而是建立在公司法责任体系完善基础上的民刑、行刑衔接典范:
第一,公司需坚守:清算义务是公司退出的法定底线。
新《公司法》第240条明确规定,简易注销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进一步规定,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职业闭店人作为股权受让方、实际控制人或清算组成员,属于法定清算义务人,其恶意注销行为直接构成了清算过错责任,这恰恰是民事追责的核心依据,也是刑事追责的基础。
第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刺破有限责任的面纱。
《公司法》第23条第1款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追责职业闭店人的核心法律规定。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公司资不抵债、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实,大规模吸纳预付资金后转移资产、闭店跑路,属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理应否认公司人格,由此实际控制人、股东承担应当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认定也最终打破了“公司担责、个人脱身”的套路,实现责任向实际行为人穿透。
第三,民刑、行刑衔接:民事违法行为进一步升级为刑事犯罪。
当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不足以惩戒严重违法行为时,刑事追责将成为最终防线。本案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消费者财物,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而犯罪嫌疑人王某最终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公司法视角看,这一判决的核心逻辑是:以公司为工具实施的恶意逃债行为,不再受股东有限责任保护,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彻底堵死“以公司名义作恶、以个人身份免责”的漏洞。
再者,登记与监管新规:从源头遏制职业闭店乱象。
与首例入刑判决同步,2025年2月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从行政登记层面构建了前置防线,与公司法责任体系形成闭环。该办法明确,对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可不予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撤销已办理的登记;虚假登记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登记,并可处以罚款。
这一规定直击职业闭店的核心环节——虚假变更与恶意注销,通过登记审查的实质化、信用惩戒的常态化,从源头阻断恶意逃债的操作路径。结合公司法的清算责任、人格否认责任,以及刑法的刑事追责,形成“登记严控—民事追责—行政处罚—刑事惩戒”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重塑了市场主体的责任边界与行为准则。
首例职业闭店人入刑,向市场传递了清晰的法律信号:首先,有限责任不是无限免责。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滥用公司外壳逃债的,将被穿透追责;其次,清算义务是刚性的法定义务。公司退出必须依法清算,虚假注销、承诺不实的,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构成犯罪;第三,预付式消费等涉众权益将被重点保护。针对健身、教培、美容等领域的恶意闭店行为,司法与行政机关将强化协同,以最严格的责任体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职业背债、代办闭店的行为属于违法产业链。协助他人虚假变更、恶意注销的中介或个人,同样构成共同违法或犯罪,难逃法律制裁。
最后,需再次强调的是,公司、股东、相关责任人员理应高度重视相关责任,守护公司法的制度初心。
首例职业闭店人入刑,是公司法制度价值的回归——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合法经营的“保护伞”,而非违法犯罪的“挡箭牌”。这一判决既为受害消费者与债权人提供了有力救济,也为市场主体划定了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而随着公司法修订实施、登记监管趋严、行刑衔接顺畅,“职业闭店”“恶意逃债”等乱象势必将得到进一步有效遏制。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唯有恪守诚信经营、依法履行清算与偿债义务,才能真正享受有限责任的制度红利;对于监管与司法机关而言,持续强化责任穿透、严厉打击滥用法人地位行为,方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让公司法的制度初心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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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入库专家,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朝阳区律师协会公司业务研究会委员。
马钊律师曾供职于美国上市公司,深度参与上市前尽职调查、PE融资、海外结构搭建、股改及赴美上市全流程,并主导多起收购并购、大宗土地资产交易的谈判、法律文书拟定审核与全流程落地。同时拥有多年企业自主经营经验,深谙企业经营逻辑与实务痛点,在股权架构搭建、股东纠纷、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控等领域经验丰富。
执业领域聚焦公司法、收并购、民商事诉讼、刑民交叉、群体性诉讼及公司相关争议解决,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曾主办标的近亿元群体性诉讼案件,在同类案件全国胜诉率极低、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成功逆转并撤销生效判决,该案获评LegalOne Merits典范评级、《商法》2025年度杰出交易、律新社2025年度标杆案例。个人亦荣登2025年度LegalOne实力之星、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5)》华北区域企业商事领域“匠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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