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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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时候会遇到,城镇居民违规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办理相关权证,后因违法用地被行政机关撤销权证,恰逢土地被征收的情形。
那么,城镇居民取得集体土地权证被撤销,还能享有征收权益吗?
最高院在《赵某某与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再审案》中明确:
城镇居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享有相应的信赖利益,征收时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信赖利益包括基于对行政机关错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依法在案涉土地上的合法投入及其利息损失等。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城镇居民,只能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未经征收程序使用集体土地,属于违法用地行为,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对于违规审批使用集体土地依法予以纠正,撤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相关土地性质仍然回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时,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依法向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城镇居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享有相应的信赖利益,征收时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信赖利益包括基于对行政机关错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依法在案涉土地上的合法投入及其利息损失等。
本案中,赵某某系城镇居民,1996年违法从某某村委购买集体土地。2004年前后,盐湖分局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后,给赵某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经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020年市登记中心依法纠正错误颁证行为,注销案涉土地证,案涉土地回归集体土地性质。
征收过程中,运城市政府应当对赵某某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案涉土地上合法投入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故二审法院判决运城市政府对赵某某案涉土地上的地上物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城镇居民取得集体土地权证被撤销,被征收时仍可享有信赖利益,但并非有权享受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征收补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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