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刑诉〔2025〕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开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季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肖某先后两次未经季某同意,通过输入预先得知的季某家门锁密码,私自进入季某位于永嘉县的家中盗窃首饰后销赃,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10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来到被害人季某家中,窃取主卧室内的一条男式黄金项链、一个女士黄金手镯、一个黄金耳环,后将盗窃所得的黄金首饰通过抖音找到买家以人民币3818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2.2025年1月28日1时许,被告人肖某来到被害人季某家中,窃取主卧室内的一枚玫瑰金戒指,后将盗窃所得的戒指通过抖音找到买家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2025年9月10日被告人肖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季某的陈述,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欠条、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监控视频、通话录音、前科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情况概要、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和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肖某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季某。
被告人信息预览
被告人肖某,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高中文化,务工,住永嘉县。曾因盗窃,于2014年5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诈骗,于2016年5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5年9月1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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