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山、林某臣骗取贷款案。判决披露,二人通过签订虚假购牛合同、顶名贷款等方式,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公主岭支行骗取贷款650万元,最终因经营不善及私自变卖抵押资产,导致贷款无法归还,给银行造成巨额损失。随着案件细节的浮出水面,涉案银行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乃至内部廉洁风险防控方面的责任引发广泛关注。
为获贷款“借壳”顶名,虚假合同骗过银行审核
![]()
判决书显示,这起骗贷案的导火索始于2022年。被告人郭某山因自身为“黑户”,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申请抵押贷款,遂联系被告人林某臣,让其以法人名义注册成立晨山畜牧场,郭某山则为实际经营者。郭某山承诺,事成之后给予林某臣10万元好处费。
为了符合银行的放贷要求,2022年12月,二人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购牛合同,虚构了畜牧场扩大经营急需购牛的事实。2023年2月,林某臣作为顶名法人代表,与吉林银行长春公主岭支行签订抵押合同,成功贷款650万元。贷款发放后,资金迅速被转至郭某山账户,备注为“采购活牛”。
资金挪作他用,抵押活牛被私自销售
然而,这笔本应用于购买活牛的贷款并未完全用于生产经营。郭某山拿到钱后,将其中450万元支付给牵线人刘某权用于购牛,另给予刘某权50万元好处费。剩余资金中,1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旧债,13万元被个人花销,仅有少部分投入养殖。
更严重的是,由于后续经营不善,郭某山竟然私自销售了作为抵押物的活牛。2023年4月,吉林银行进行贷后检查时发现,晨山畜牧场抵押的活牛缺少了200头;至2024年1月,监管头数仅剩110头。随着抵押物的流失和经营失败,这笔650万元的贷款彻底陷入无法归还的境地。
法院判决:主犯获刑二年六个月,责令退赔银行650万
公主岭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山、林某臣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郭某山系主犯,但有自首情节;林某臣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鉴于二人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处郭某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林某臣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追赃挽损方面,法院明确判决:责令被告人郭某山向吉林银行长春公主岭支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林某臣对此款项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追问银行责任:风控防线为何层层失守?
随着此案及相关联的刘某权系列骗贷案的披露,吉林银行在案件中的责任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多家媒体的深度报道揭示了银行在信贷管理中存在的严重漏洞。
![]()
首先,贷前调查形同虚设。银行未能识别出贷款实际使用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的风险。林某臣作为顶名法人,并无实际经营背景和还款能力,却顺利通过了银行的资格审核。同时,对于借款人提供的购牛合同,银行并未进行有效的真实性核验。
其次,抵押物核验与贷后管理严重缺位。在此类“活体抵押”贷款中,对抵押牛只的权属核查和动态监管是风控的关键。然而,银行既未核实郭某山用来抵押的牛只是否为其自有(部分牛只来源于刘某权),也未在贷款发放后对抵押物实施有效的持续监控。从贷款发放(2023年2月)到首次发现牛只大规模缺失(2023年4月),长达数月的时间里,银行对抵押物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
更为严重的是,案件背后存在道德风险。根据相关裁定书及报道披露,在此类骗贷操作中,存在“给银行工作人员好处费”为审批“开绿灯”的情况。这种内外勾结的模式,意味着银行的风控体系不仅存在技术性漏洞,更面临着制度性腐败的侵蚀。
行业警示:内控缺陷具有普遍性
![]()
事实上,这并非吉林银行首次因风控问题被推上风口浪尖。公开数据显示,2024年以来,吉林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已收到数十张罚单,累计罚款金额巨大,违规事由反复涉及“贷前调查失实”、“贷后管理失职”、“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等问题。
分析人士指出,这种“屡查屡犯”的现象,反映出部分金融机构在追求业务扩张的同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底层能力亟待提升。
此次公主岭市法院的判决,虽然从刑事责任上对骗贷者进行了惩处,但留下的650万元资金缺口以及对地方金融信用造成的损害,仍需反思。对于吉林银行而言,如何在制度上堵住漏洞,加强对员工的行为管理,重建严谨的风控文化,将是其未来必须面对的严峻课题。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