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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工人大刚(化名)最近把自己的“东家”告上法庭,称自己在给超市搬菜时扭伤了腰,因此超市应赔偿自己一万元。但法院近期审理发现,大刚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请的胸部损伤与为超市提供劳务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大刚称,去年9月自己到某超市做营业员,平时摆货、上货、卖货,卖玉米和青萝卜用大编织袋足足百八十斤,老板娘让自己卸过玉米车,搬过青萝卜袋子。后因工作期间搬重物损伤了右侧肋骨,坚持工作一天半,右腹部疼痛厉害,去看病。由于扭伤不能工作,无法正常做饭、洗衣、买菜。之后多次联系老板,老板不理。
某超市辩称,大刚的岗位职责仅限卖菜、柜台摆货及上货,他主张“卸货致损”无事实依据。
超市进货、卸货全程由经营者本人及送货司机完成,从未安排大刚从事卸货工作,其所说的与事实不符;而且大刚无任何就医记录、损伤鉴定报告等有效证据,证明其所谓“身体损伤”发生在为自己提供劳务期间,亦无法证明损伤与劳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实,大刚此举是存在恶意报复行为。因为他在职期间多次出现上班刷手机、抽烟、与顾客发生冲突等情形,严重影响超市正常经营及品牌形象,自己据此与其解除了劳务关系。大刚离职后为报复自己,恶意举报,相关部门经现场查验,确认答辩人超市无任何违规情形,其举报行为系故意诋毁答辩人商誉。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为:去年9月至10月22日,大刚为某超市提供劳务。10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务关系,超市给大刚结算了工资。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该损害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且与劳务活动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接受劳务一方存在过错。主张权利一方应就责任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大刚需对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损害后果,以及超市存在过错等事实提供证据。其中,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核心要件。若大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大刚主张其胸部损伤系于去年10月21日提供劳务时发生,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诉请的胸部损伤与超市提供劳务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大刚要求某超市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驳回大刚全部诉讼请求。全媒体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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