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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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合同履行中,“契约严守”是基本原则,但合同订立后若客观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继续履行将导致显失公平,此时当事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进而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合同有哪些情形,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一、核心前提: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定构成要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以“打破契约严守、实现公平正义”为核心,需同时满足《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的5个核心要件:
1. 情势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变更的客观情况必须在合同订立后出现,若订立时已存在该情势,当事人应视为自愿承担相关风险,不得主张情势变更;
2. 情势变更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需达到“一般理性人在同等情况下均无法预见”的标准,若情势变更存在预见可能性,即便当事人实际未预见,也应认定为商业风险;
3. 情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与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行业风险相区分,仅当变化超出市场常规波动范围,导致合同基础根本动摇时,才构成情势变更;
4. 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一方履行成本剧增或履行利益大幅减损,违背公平原则;
5. 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变更并非因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过错行为导致,而是由政策调整、市场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引发。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该约定无效。
二、法定情形:满足这些情形,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免予担责
情形一:国家/地方政策重大调整,导致合同履行成本剧增或履行基础丧失
政策调整是情势变更最常见的情形,特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命令,导致合同履行的条件、成本发生根本性变化,且该政策调整无法预见、非当事人可控。
典型示例:① 双方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政府突然出台限购、限贷政策,或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导致转让无法履行;② 签订原材料供货合同后,国家出台环保新政,禁止相关原材料的生产、运输,导致原材料价格短期内暴涨数倍,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导致供货方巨额亏损;③ 签订文旅项目合作合同后,当地政府因公共利益发布禁令,禁止该区域开展文旅经营活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裁判要点:政策调整需达到“重大变化”标准,普通的政策微调、监管加强不属于情势变更;若政策调整仅增加部分履行成本,未导致显失公平,也无法主张免责。
情形二: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导致价格发生非商业风险的涨跌
市场价格波动本身属于商业风险,但“超出正常波动范围、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异常涨跌”,可构成情势变更。《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明确,此类价格变化需满足“非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标准。
典型示例:① 签订钢材供货合同后,因国际大宗商品市场突发异动,叠加国内产能骤减,钢材价格在1个月内从4000元/吨暴涨至10000元/吨,远超行业正常波动范围;② 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后,因突发全国性自然灾害,导致农产品产量锐减,收购价格暴涨,继续履行将导致收购方履行利益完全丧失。
排除情形: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价格长期大幅波动的大宗商品(如原油、黄金)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即便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也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预见相关风险。
情形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合同履行的客观条件丧失
因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情形,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相关部门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导致合同履行虽非完全不能,但履行成本大幅增加或履行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典型示例:① 签订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后,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发布临时管控通知,限制人员聚集,导致酒店经营收入骤降,若继续按原合同支付承包费,承包方将面临持续亏损;② 签订线下培训服务合同后,因政府出台消防安全新规,培训场地需进行大规模改造,改造费用远超合同履行利益,继续履行对培训方明显不公平。
边界区分:若管控措施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则属于“不可抗力”,而非情势变更;仅当管控措施未导致履行不能,仅导致履行显失公平时,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形四:基础交易标的的属性、用途发生法定重大变化
合同订立的基础是标的的特定属性、用途,若后续因法律、政策调整,导致标的的属性、用途发生根本性变化,使得合同履行的意义丧失,继续履行将导致一方利益严重受损。
典型示例:① 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用于餐饮经营,合同履行中,政府将该区域规划为纯住宅区域,禁止开展餐饮经营,导致租赁合同的履行目的无法实现;② 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设备用于某特定行业生产,后国家出台政策淘汰该行业,导致设备丧失使用价值,继续履行对买方显失公平。
情形五:汇率、利率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异常波动,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对于涉外合同、涉金融借款合同,若汇率、利率发生**超出市场常规波动范围、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一方履行成本剧增或履行利益大幅减损,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典型示例:签订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以美元结算,合同订立后,因国际金融市场突发危机,本国货币对美元汇率在短期内暴跌50%,导致卖方按原合同履行将遭受巨额汇兑损失,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裁判要点:正常的汇率、利率波动属于商业风险,仅当波动幅度达到“根本性变化”标准,且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时,才构成情势变更。
情形六:其他导致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的客观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因“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形势”等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不可归责于双方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均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典型示例:签订乡村旅游合作合同后,因当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导致旅游资源遭到永久性破坏,虽可继续履行,但履行利益已完全丧失,对合作方明显不公平。
三、关键实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免予担责的3个核心步骤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并非当然发生,当事人不能单方直接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需遵循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否则将构成违约,这是实务中最易踩坑的关键点。正确的操作步骤为:
步骤一:及时与对方协商,履行“重新磋商义务”
受情势变更不利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现情势变更后**合理期限内**主动与对方沟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商方案,如调整合同价款、延长履行期限、减少履行标的等。这是法定的前置义务,若未履行磋商义务,直接拒绝履行合同,法院将认定其构成违约,无法免予承担责任。
实操要点:需留存磋商的书面证据,如函件、微信/邮件沟通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明己方已善意履行磋商义务,且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步骤二:协商不成的,向法院/仲裁机构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确认”,当事人无权单方决定。若磋商无果,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请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并主张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若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不确定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如何举证主张免责,或对方无故以情势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可结合上述规则精准判断。如有困难,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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