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醉驾,你劝过了,出了事到底要不要负担连带责任?
看表面,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不管是情分还是法律方面都已经“免责”。但浙江的一起判决,却并非如此:朋友仍然要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了9.5万多元。
根据扬子晚报28日的报道:
去年4月,男子张某和朋友陈某等人喝酒唱歌,活动结束后,陈某提醒醉酒的张某要叫代驾后离开,但分别后不到10分钟,醉酒的张某便驾车撞上路边的警示桩及道路指示牌T型杆,后车辆自燃,张某身亡。张某家属后将陈某告上法庭。 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所负的注意义务不应仅限于口头提醒,而应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如帮忙叫代驾、联系亲属或安置到安全场所等,以切实阻止张某驾车,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95898.5元。
看起来这朋友确实太冤枉了,但法律就是法律,“冤枉”是一种情感上的同情,却不能替代真实的审判。
法律的逻辑基础和我们日常的人情有很大的区别。在这起案例中,判决的出发点并不是“你已经尽到了义务”,而是“面对巨大风险,尽到提醒义务的程度不够”。
也就是说,法律是根据风险大小、事情的因果关联性综合判断的。5%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精确的警示:酒局有风险,离场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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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义提醒”属于传统社会的概念,现代社会是更为精准的“风险管理”
我们常常说法治社会,到底什么是法治社会?
并不是说简单的啥事都能依靠法律解决,就是法治社会,而是社会意识整体都要向更加清晰而有边界感的趋势发展,用规则替代人情,用逻辑替代情绪。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表面化的理解是以往的人情意识:我提醒过了、劝过了,是你没听我的,那就跟我无关。
看似也很有道理,但实际上还是“尽到了道义”的层面,并没有从理性的角度去审视整个行为。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经检测,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7mg/100ml,属严重醉酒状态,因其未能充分尽到对醉酒同伴的合理照顾与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所以理性的审视是:对方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这时候你就不能认为“口头提醒”等同于“完成了风险管理义务”。
一方面,明知对方严重醉酒,那你的提醒很有可能被意识模糊的对方转瞬即忘,这种提醒就是非常脆弱的;另一方面,严重醉酒之下,再多的提醒也不足以完成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而是要在行动上送对方回家。
案例中那样的醉酒状态,当事人已经不是拥有完全理性的决策主体,这时候提醒可以说很大概率会失效。
风险是可预见的,而且风险很大,这时候对于风险的预估必须要足够,而不能低估。
因果关系在于,如果朋友尽到了更强的照顾义务,发生悲剧的概率就会极大下降,所以要承担一部分连带责任。
这个责任其实并不大,只有5%,可以说是非常精准而克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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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还有哪些情况需要注意“照护人义务”?
我们谈论的不应当仅仅是酒局,而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特征:旁观者的责任意识。
传统的人情社会,责任边界是模糊的、多变的,但在法治社会中,会逐渐强调旁观者的风险预见意识和责任意识。
除了酒局上的共饮者之外,还有一些高风险活动的组织者、监护与陪伴者,等等,都有着类似的责任。
如果有涉及这些活动的,都要注意一点:“口头提醒”是非常弱的一种风险管理手段,很有可能在出事之后很难说服法庭。只有真正切实行动的、科学的风险控制行为,才是有效的和足够的。
现代法律讲求的是“预见+干预”,如果你确实看到了很大的风险,却停留在微弱的干预水平,很有可能是要承担一些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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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情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区别
我们再次回到法治社会这个话题。
对于该判例,典型的人情社会式评价就是:“以后谁还敢跟朋友出去喝酒?”
在法治社会的意识下,要严格区分情感、情绪和理性、规则。与朋友出去喝酒,当然是合理的社交行为,所以也并不是说不要跟朋友这么做。
但是在这么做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事情的另一面,就是感情替代不了理性,原则必须要坚持,这个原则就是“共饮就得共同负责”。
判决中说:因其未能充分尽到对醉酒同伴的合理照顾与安全保障义务。这句话体现的是,你绝对阻止对方或者绝对阻止危险的发生,也未必能实现,但你最起码要再多做一点,口头提醒明显是不够的。
这就是一个情感不能替代法律的问题。情感上,跟朋友很熟悉,打个招呼提醒一句也就够了。但是在法理上,背后却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如果叫到了代驾并且亲手将朋友送上车,这份责任很显然就会变得轻很多。
除了以上,这个案例还给我们一个很大的提醒,就是“看不见了不代表风险消失”。
可能有的人会觉得这个判决还是太过分了,“人都已经离开了还要承担责任”。事实上,风险的预见性才是最重要的,而非事实上的有没有道别和离开。
还是那句话,可预见的风险有多大,你的行为就要匹配得上风险管理的要求,才能达到“合理”的标准。
人情社会到法治社会的转变,正是在这一点点的思维变化中,才能慢慢实现。一起喝酒是感情,风险管理是理性,只有每个人时刻都保持着感性和理性之间的清晰边界感,社会才能更加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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