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年开工第一周,创投行业就迎来重磅新规。
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证券时报记者梳理发现,《办法》针对私募证券、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作出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披露内容也较此前有不少新增。
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新规从行业自律规则升格为行政规章,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广度与深度,标志着私募基金行业正式从“自律”迈入“他律”阶段。随着监管刚性约束持续深化、行业合规成本上升,行业优胜劣汰将加速,唯有做到信息透明,才能持续获得LP的支持与信任。
差异化信披安排落地 披露内容有多项新增
考虑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投资周期、风险特征存在显著差异,《办法》结合前期的公开征求意见,设置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安排,对不同类型基金在披露的内容和频率,以及法定原则要求上作出针对性规定。
据证券时报记者梳理,对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而言,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信息披露的时限和频率方面,此前有意见提出,取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披露季度报告的强制要求。此次《办法》吸收了这个意见,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由季度修改为半年度。与此同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信披频率则设定为一年。
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的信披节奏较原有要求更为灵活宽泛。但事实上,记者了解到,尤其是国资LP对基金的披露频次要求更高。盛世投资董事、盛世资本总经理田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当前国资已成为主流LP的背景下,基于监管和审计需求,信披的颗粒度在实践中仍普遍按季度执行,未来是否会调整将取决于LP要求及《办法》的推行情况。在年度报告层面,信披期限延长至6个月,这对母基金和S基金较为友好,因为子基金的披露周期通常较长,期限放宽后预留了更充裕的空间。
二是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方面,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底层资产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办法》也吸收了该意见,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披露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名称、投资金额及比例、投资标的投资架构、权属确认等情况。
对于其中的“权属确认”这一披露信息,田辰表示,新规在披露信息中强化了对“权属确认”的关注,要求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行为的确权登记完成情况,这一此前较少被深入涉及的领域近年来正成为重要方向。
此外,在第二十二条对半年报披露内容的细化要求上——明确规定了需说明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并要求披露决策程序、注明潜在风险及应对方式。长石资本创始合伙人汪恭彬认为,这是此次新规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这也意味着,监管的关注点已从“结果”延伸到“过程”:不仅要看到结论,更要看到结论背后的逻辑与风控机制。
田辰则认为,这对估值体系(包括估值逻辑、方法等)的确认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对于S交易而言,关于其估值及交易定价的确认,或将在未来审批中面临一定挑战。
三是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定性要求上,此前有意见建议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中增加“基金合同对于本章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另有约定的,可依照基金合同执行”的规定。但考虑到《办法》是信息披露的底线要求,在此基础上,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更多的信息,但不得排除法定的基本要求,《办法》未采纳该意见。
澳银资本副董事长胡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项条款明确了信息披露是法定义务,而非合同约定,即使基金合同没有写,底线要求也必须遵守。这意味着监管意志直接介入GP和LP关系,行业正式进入“强监管、高透明”的新阶段。
嵌套投资与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要求受关注
除了在框架上明确了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的信息披露时间、内容等,此次《办法》中对所有私募基金提出的“通用”型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股权投资基金。记者也对此做了一番梳理:
首先,《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以及存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对此表示,这对行业而言,尤其是中小GP而言,算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因为基金年度审计的费用其实并不低。而针对基金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较多的基金,对审计机构的资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其次,《办法》中关于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这一条款,也引起业内的较大关注。该条款列举了11类重大事件,要求5个工作日内披露。胡艳指出,其中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
一是主要投资标的出现重大不利情形,“如何定义‘重大不利’?是被投企业业绩对赌失败?创始人跑路?还是估值大幅下跌?以往GP倾向于先内部消化,寻找解决方案,实在捂不住了才告诉LP,但此次新规要求必须及时披露并进行风险提示。”她认为,这是对GP最大的考验。二是管理人自身变更:控股股东、实控人变更必须披露,这对于依赖“明星创始人”的GP来说,核心人物变动将直接触发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引发LP的赎回或退出压力。
此外,《办法》中的清算报告与延期机制也同样受到投资人关注。第二十九条明确,因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必须及时向投资者说明。胡艳认为,这针对的是目前一级市场面临的退出难、DIP(存续期届满后延期)问题。过去GP可以单方面决定延期,或者含糊其辞。未来,延期必须伴随详细的说明,LP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了实质性保障。
最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实务中,嵌套投资的情况大量存在,导致信息披露层级过多、成本较高,投资者的知情权较难保障。针对这一痛点,《办法》在第十三条中作了规定:
私募基金投向其他私募基金、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或者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穿透披露时,被投资的私募基金、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予以配合。
胡艳表示,这意味着,母基金管理人(比如国资引导基金)也必须有能力穿透获取最终项目的经营数据向自己的LP报告,这对子基金的配合度提出了极高要求。而实践中,子基金(尤其是明星基金)往往不愿意向母基金详细披露。新规实施后,这可能成为基金合同谈判的强制性条款,否则母基金将无法合规运作,一级市场的透明度链条将被迫向下延伸。
田辰则认为,新规在机构化LP尤其是国资LP占比提升的背景下,将推动LP关系规范化及市场标准化。对于从事S基金和母基金业务的机构而言,由于嵌套架构带来的穿透披露要求提高,其信披义务显著加深,尤其是在底层资产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将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不过,目前条例尚未对母基金或S基金的穿透规则作出明确约定,实际操作中仍有待明确。
行业或将迎来三大规范化发展趋势
根据2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外披露的数据,截至2026年1月末,存续私募基金139153只,存续基金规模22.44万亿元。其中,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9862只,存续规模11.15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27729只,存续规模3.74万亿元。
私募基金管理人方面,截至2026年1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19163家,管理基金数量13.92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2.44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1488家。
对于此次新规的出台,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对GP行业产生了关键影响,过去部分GP报喜不报忧、选择性披露信息,甚至利用信息不对称掩盖问题,如今,合规能力成为了GP的重要竞争力。
汪恭彬表示,此次新规从行业自律规则升格为行政规章,还明确了披露内容的广度与深度,标志着私募基金行业从“自律”正式迈向“他律”,这对行业发展而言是绝对的好事。对于行业本身,规范的刚性约束会加速行业优胜劣汰,那些依靠信息不透明生存的机构,未来将难以为继。
TCL创投董事长袁冰认为,这一新规的出台,标志着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持续提升,信披监管主体也从基金业协会上升到证监会,进一步压实了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相关责任。《办法》要求管理人指定专门的信息披露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将信披义务延伸到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更加强调透明度和风险管理,能进一步推动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规开展运作。袁冰还透露,新规出台当天下午,公司就已组织内部开展学习,《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执行,公司也会做好各项落地准备工作。
针对新规带来的行业格局变化,胡艳分析指出了三大趋势:
一是头部集中效应加剧,合规成本的上升会淘汰一大批管理不规范、规模较小、难以承担高昂审计和信披成本的小型GP,而头部机构凭借完善的IT系统、强大的投后团队以及专业的合规法务支持,将更容易获得社保、险资等金融机构LP的信任,行业资金也将进一步向头部集中。
二是LP结构迎来变化,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会增强私募股权基金对机构LP的吸引力,信息披露的标准化也让机构LP更易开展绩效归因和风险监控,这将加速一级市场LP的机构化进程。
三是基金合同需重新梳理,所有存续基金和即将备案的新基金,都要重新审视基金合同内容,新规允许合同中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条款,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这也意味着不少老基金可能需要签署补充协议,以此契合新规在审计标准、临时报告范围等方面的要求。
责编:岳亚楠
校对:王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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